如何判断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何判断部门规章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所制定的规章。判定部门规章主要看其是不是符合《立法法》的要求,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规章名称:一般应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部委)××办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部委)××规定”的字样。
2、 制定机关:只有国务院各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才能制定部门规章。
3、 职权范围:部门规章应当明确限定其规定的事项必须在本部门或本机构的职权范围内,不得超出权限。
4、 公然程序:部门规章应当在公布后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在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
5. 有效期:部门规章的有效期为五年,但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以上内容就是如何判断部门规章的一些基本要求,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行政诉讼法中怎么判断某一文件是不是规章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来分辩。
第二节 规章
第八十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八十一条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八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八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第八十五条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八十六条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怎么区分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1、从内容上看,凡是法律、法规规定以规章形式规定的事项,应当制定规章,比如,设定行政处罚,出台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均属于规章。至于一般规范性文件,主要用于部署工作,通知特定事项、说明具体问题。此外行政管理的重大制度也应当制定规章。比如,国家统计局就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执法检查相继出台了三个部门规章。
2、从形式上看, 2000年7月1日《立法法》实施以后,规章都必须以令的形式发布,因此凡是以令的形式发布的,就是规章;一般规范性文件则不以令的形式发布,往往以通知、函等形式下发。
3、从结构上看,规章一般采取章、节、条、款的结构,规范性文件则比较松散,一般没有结构要求。
4、规章要报国务院备案,规范性文件则不需要。可以这样说,是否以规章形式发布并报送国务院备案,是判断规章还是规范性文件的主要标准。
要区分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首先需要明确两者的定义和特征。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措施,或者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的有关规定制定的事项所发布的各类法规的总称。而部门规章则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章。
在区分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首先,查看发布主体。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而部门规章则是由国务院的各个部门或直属机构制定的,其权威性和法律效力相对较低。
其次,考察内容范围。行政法规通常涉及国家层面的重要事项,如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管理规范;而部门规章则更多地关注某一具体领域或行业的实施细则和具体操作规范。
再次,关注法律效力。行政法规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对全国范围内的相关事项都具有约束力;而部门规章虽然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具有约束力,但其法律效力通常不及行政法规。
最后,查阅相关文件。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查阅相关文件的标题、文号和发布机关等信息,以判断其属于行政法规还是部门规章。
综上所述: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发布主体、内容范围、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要准确区分两者,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并结合具体文件进行判断。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六十五条规定: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条规定: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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