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医疗条件如何处理异地就医-江苏医疗条件如何处理

江苏省的医疗条件非常优秀,具有高水平的医疗资源。在江苏省,具有一批优良的医疗机构和专业人员,其中包括许多三甲医院和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江苏省还有完善的医疗保险体系,保障人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江苏省也不断推动医疗服务的现代化,引进先进的医疗技术,提高医疗服务水平,让更多的人受益于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江苏2022医保门诊报销新规

江苏2022医保门诊报销新规如下:

1、个人医疗保险覆盖人群调整:

(1)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2)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2、个人医疗保险的筹资:

(1)坚持多渠道筹资,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2)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3、个人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确定:

(1)各地要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医保与大病保险保障需求,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

(2)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利用2到3年时间逐步过渡;

(3)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4、个人医疗保险保障待遇:

(1)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均衡城乡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

(2)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

(3)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

(4)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

(5)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

5、新个人医疗保险的实施:

(1)各省要于6月底前对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作出规划和部署,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2)各统筹地区要于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农村居民享有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村居民自愿参加,按照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补助的方式筹集资金,实行门诊统筹与住院统筹相结合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享有、便民惠民、保障基本的原则,坚持民主管理、依法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协调机制,多渠道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统筹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加人代表等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组织、协调等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筹资和宣传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第七条统筹地区设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日常运行服务、业务管理和基金会计核算等具体业务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提高筹资水平和保障待遇、探索资源整合等措施,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统筹。第九条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第二章参加人第十条农村居民(含农村中小学生)以户为单位参加户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农村居民因就学等原因户口迁出本地,现又回到原籍居住,未参加或者停止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参加原户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和其他人员,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第十一条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婴儿、退役的士兵,可以参加当年度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农村居民停止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凭相应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参加当年度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婴儿出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父母为其申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自出生之日起产生的医药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范围。第十二条按照规定已经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家庭其他成员仍可以按照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需要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其本人应当于下一年度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十三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按照规定缴费后,经办机构应当将其登记注册为参加人,免费发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件。参加人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件等有效证件就医,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第十四条参加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规定享受医药费用补偿;

(二)查询、核对自己缴费以及获得补偿情况;

(三)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与使用情况;

(四)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参加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户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个人费用;

(二)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和规章制度;

(三)在就医和获得医药费用补偿时如实提供个人相关资料和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基金筹集与管理第十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管理。鼓励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对市辖区实行统筹。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和核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