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如何做账务处理-股权代持如何做账

股权代持是指股东将股权拜托给他人行使的一种行动,通经常使用于规避一些法律限制或税收。在会计上,股权代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 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可以设立一个股权投资基金,然后让其他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份额的方式间接持有目标公司的股分。
2、 利用公司架构:可以通过设立子公司、关联公司等方式,使得股权不直接出现在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中。
3、 采取信托制度:可以设立信托,由受托人持有股权,并通过信托合同规定投资人的权益和义务。
不管哪一种方式,都需要确保符合相干的法律法规,并且需要做好相应的风险管理。在做账时,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 拜托关系的合法性:需要确认股权代持行动的合法性,包括相干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内容。
2、 股权的价值:需要评估股权的真实价值,以便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
3、 资金流的控制:需要公道控制资金流,避免出现资产流失的风险。
4、 税务风险的管理:需要斟酌税务风险,包括税收合规性、税收获本等问题。
以上内容是一些基本的建议,具体的操作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肯定。如果你有更详细的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会计师或律师。
在广州注册一个公司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一、广州公司注册需要的条件为:
1、确定公司名称;
2、确定公司的股东,股东可以是一人或多人,确定公司法人和监事;
3、确定公司经营范围(具体经营内容在申请资料上填写);
4、确定公司注册资金(新政策已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允许零首付设立公司。由股东根据公司需求和实际能力决定出资金额和到位时间,营业执照不登注册资金和实收资本);
5、提供公司地址租赁合同和房地产权证复印件(直接和租赁方签署合同即可注册公司)。
二、注册公司的流程
第一步 核准名称
时间:1—3个工作日
操作: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可以去工商局现场或线上提交核名申请。
结果:核名通过,失败则需重新核名。
第二步 提交材料
时间:5—15个工作日
操作: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在线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
结果:收到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三步 领取执照
时间:预约当天
操作: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结果:领取营业执照。
第四步 刻章等事项
时间:1—2个工作日
操作: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刻章点办理: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发票章;至此,一个公司注册完成。
三、公司正式开始经营,还需要办理以下事项:
1、银行开户
2、税务报到
3、申请税证和发票
4、社保开户
扩展资料
注册公司的注意事项:
股权分配
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股权分配的核心是要让各个创始人在分配和讨论的过程中,从心眼里感觉到合理、公平,从而事后甚至是忘掉这个分配而集中精力做公司。
1、团队要有明确的老大,切忌平均分配股权
平均分配股权的问题在于,当几个创始人之间意见不一致时,容易出现拍板人缺失,决策陷入僵局,不利于团队的稳定。股权分配时要避免平均分配,一定要有老大的角色。
2、股东人数不要太多
股东人数太多,就会导致决策比较难推动。比如在做工商变更时需要所有股东签字,此时如果有股东去外地出差或出国旅游,不能凑齐所有人员一起签字,就会耽误变更的时间。另外,不太稳定的小股东最容易产生股权纠纷,阻碍企业发展。
3、关于控制权的3个关键数字
特别强调一点,34%的股权虽然不多,但是却拥有重大事件(如公司合并重组、增值扩股、破产等)的一票否决权,可以在重大决策上对抗其余所有股东。所以,掌握有一票否决权的股东都是举足轻重的角色。
4、创始合伙人的得权期、退出机制、回购权
一个完整的企业股权结构,除了合理的股份分配外,还要有科学的管理体系,即提前约定好股权的得权、退出和回购机制,避免日后纠纷。
5、提前留一定的期权池
互联网公司股权激励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初创阶段股权分配时有必要提前预留一定的期权池,为今后的股权激励留出余地,一般期权池的比例大多设置为10%到20%,这些股份通常由创始人代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司注册
暗股协议法律上指的是股权代持协议,主要约束的是实际股东与代持股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内容,对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进行的认可,所以该协议只要没有无效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股权代持协议合法,产生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与名义上的出资人(即显名股东)可以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并取得利润分红,显名股东作为名义上的股东进行工商登记,该行为合法,具有法律效力。暗股股东即隐名股东根据股权代持协议应履行及时实缴出资额以及其他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但是隐名股东在股权代持过程中,也是面临的很多风险。比如说,显名股东以股东名义对外从事的一些法律行为,如以其名下股权进行转让、质押或者其他处分的,有可能会对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造成损失,那么隐名股东只能在承担损失后,请求法院由显名股东向其承担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如果借用他人名义成立公司,那么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均需承担相应风险,双方之间签署的协议对外不产生效力,仅在内部有约束力,如挂名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那公司需对该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如公司因违法被强制执行但未能执行完时,公司法定代表人会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和后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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