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局是什么级别单位-法制局是什么级别

法制局是中国各级政府的行政机构,通常属于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下属部门。具体级别会因地区和省分而有所不同。

在中国的行政级别中,法制局通常属于副厅级或正处级机构。例如,在一些较大的城市,法制局可能属于市政府下属的部门,其级别可以是副市级;在较小的城市,法制局可能属于县(区)政府下属的部门,其级别可以是正科级。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法制局级别可能会有所差异,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判断。同时,法制局的具体职责和权利也会因地区的政策和规定而有所不同。

公安部十八局是什么意思

公安部十八局是法制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法制局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是其下辖的一个司局单位,正厅级。内设机构 办公室、经济法规处、行政法规处、行政复议处(挂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牌子)、法制监督处。

职能职责

1.编制公安部立法规划。组织、协调公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审核部机关和有关部委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

2.指导、监督、检查公安机关立法工作和执法工作,总结交流公安法制工作经验,负责地方公安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

3.4.研究执法工作中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的建议,建立、完善公安机关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和执法责任等制度。

5.负责公安机关应用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咨询工作,对重大疑难案件、涉外案件、敏感事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意见。

6.指导、监督收容教养审批工作及公安机关承办地方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7.指导全国公安机关听证、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工作。

8.参与涉及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重大疑难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研究,维护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

9.参与刑事司法协助、引渡条约和国际警务合作协议的起草、谈判等涉外法律事务

10.清理、汇编、编纂公安法规、规章,维护、管理公安法规文献资料库。

11.组织开展公安法制宣传和警察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12.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司法行政法制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司法行政法制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完备的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体系,使司法行政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不断增强干警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为实现国家政治稳定、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

第三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法制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的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工作管理部门和处级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场所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法制工作。

法制工作机构是主管本级机关有关法制建设的职能部门,在本级机关领导和上级机关法制部门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条法制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规定权限,组织起草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和综合性规范性文件,拟订起草规划,协调本机关各职能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解释、清理、编篡本级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就有关文件具体应用中的问题,起草解释性复函,批复;

(三)参与上级机关组织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对上级机关拟订和本级立法机关以及其他部门送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文件草案提出修改、补充意见;

(四)审核本机关规范性文件草案;

(五)监督、检查本机关、本系统执行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对违法、违章行为,负责向本机关领导或者其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并结合执行中的问题,提出废、改、立的建议;

(六)组织、指导、管理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七)调查研究司法行政法律政策问题,收集整理司法行政法制资料,为领导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八)指导下级机关的法制工作。

第五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法制工作机构的任务,应当为法制工作机构配备有一定马列主义理论和法律政策水平、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有一定工作经验、有较高写作能力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对法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政治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制工作人员阅读文件和参加有关会议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法制工作机构提供必需的专项业务经费、调研经费、技术装备以及其他工作条件。

第九条本规定由部法规司负责解释。

法制局是:清理、编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国家和省发送征求意见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研究,提出建议。

法制局职责介绍:

(一)对市政府法制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调研,编制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规划草案,拟定市政府依法行政年度工作意见,指导、协调、督促市直各委、办、局和各区政府贯彻落实市政府确定的依法行政各项工作目标。

(二)统筹规划市政府的立法工作,拟定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起草或牵头组织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审查修改和协调论证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负责与WTO相关的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审查和咨询工作;承办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

(四)承办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做好行政审批成果与立法相衔接工作,负责本市新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律审查工作。

(五)组织与WTO有关的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标准外文文本的翻译、审定工作。

(六)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和本局立法顾问的相关事务;组织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的立法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工作;

(七)承办对新颁布的政府规章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负责政府规章登报工作。

(八)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九)办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上报备案工作;承办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审查其同法律、法规是否抵触以及它们相互之间是否矛盾,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十)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委托执法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受理错案责任追究和新法规执行情况报备。

(十一)负责全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审查认定;负责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和执法证件的颁发工作。

(十二)拟定市政府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组织或者参与检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十三)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普遍性的问题,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拟订有关配套的规章、文件和意见。

(十四)协调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中的矛盾和争议。

(十五) 负责市政府公告栏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开展新法规、规章和重要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宣传工作。

(十六) 受市政府委托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的有关工作,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履行职能情况进行监督。

(十七) 办理由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受市政府委托承办市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案件和市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相关工作,处理由市政府承担的行政赔偿事务,对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进行指导。

(十八)负责有关政府法制的统计工作。

(十九) 负责组织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咨询服务和国内外法学界的学术交流活动。

(二十)负责联系指导仲裁委。组织开展仲裁机构的组建和换届工作,指导和监督仲裁机构开展仲裁业务。

(二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扩展资料

法制局内设机构

办公室(党工委办公室)

负责协助委、工委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

统计评价处

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分析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产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

产权管理处

研究、提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财务的监管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研究、提出国有资产预算编制和执行方案,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监交国有资产收益,对国有资产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企业改革处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指导所监管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企业改革方针政策;推进所监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组织实施国有资产流动重组及结构调整的意见和方案;研究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革改组中的重大问题。

政策法规处

研究、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负责有关法规和重大政策起草、拟订的协调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负责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的有效形式,研究、提出完善授权经营制度的意见和建议;负责调查研究所监管企业改革发展的情况和问题;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

稽查监督处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监事报告制度;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损害、侵犯国有资产的行为和国有资产流失案件进行查处;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对所监管企业及其负责人进行审计监督和经济责任审定;负责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总监的业务指导。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法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