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单位包括什么单位-省直单位包括什么
“省直单位”通常为指在省级行政区(如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机构,具体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不同的省分可能对“省直单位”的定义有所不同。
例如,在中国,省级行政区通常会设立多个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作为其下属单位,包括但不限于:
1、 政府部门:财政厅、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环保局、交通厅、建设厅、商务厅、教育厅、卫生计生委、科技厅、文化厅、审计厅、公安厅、司法厅等;
2、 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事业单位等。
请注意,以上内容罗列仅是一个大致的范围,并不是所有省分或地区都有相同的“省直单位”体系。建议您根据具体的省分和地区进行查询。
省直部门是指哪些单位
省直机关包括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检察院、法院等。省直单位包括省统计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优化协同高效以及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法律分析:省直机关是指经省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要分为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检察院、法院等几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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