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失信有什么影响-事业单位失信有什么
根据我所掌握的知识,事业单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其在提供公共服务和实行职能过程当中需要遵照一定的诚信原则。如果事业单位存在失信行动,可能会对公众信任和社会稳定产生负面影响。
事业单位失信可能的表现情势包括但不限于:违反许诺、滥用权利、泄漏信息、不公正服务等。这些行动不但侵害了公众的利益,也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应当遭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因此,我们强调事业单位应当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建立良好的信誉形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以满足公众的需求和期待。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其实行好公共职责,保护社会公正和和谐。
公职人员失信怎么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一、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后果
1、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2、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3、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4、党员和公职人员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或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定期将名单报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
5、党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预备党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6、公职人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在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前,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不得晋升职务(岗位)、不得申请交流调动、不得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工作,不予推荐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取消报考公务员资格,取消报名应聘市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利用财政资金聘用外聘人员等资格,取消报名应聘特岗教师、“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资格。
人民法院联合征信及监管部门,在置产置业、融资信贷、行政审批、市场准入、生活消费、子女就读高消费私立学校等方面,对失信党员和公职人员予以信用惩戒和限制。
二、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
1.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在法院对于一民事诉讼判决原告胜诉后,被告在赔偿问题上的法定时间内未完成判决书上所规定的赔偿金额而被法院强制执行赔偿,则称该被告为本次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在被执行完毕后,就和一般人相同了,并无失信人员要承担的失信后果,无需纳入信用档案。
2.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如:恶意隐匿、转移财产,采取玩消失等手段,拒不执行甚至采取暴力抗法的手段阻挠执行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会被整合至被执行人的信用档案中,并以信用报告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供有关单位在贷款等业务审核中予以衡量考虑,对特定严重失信人限制乘坐火车、飞机、出入境等,做出规定,而且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三、失信人员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吗
失信人员不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从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应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包括: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 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失信被执行人后果如下:
1、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限制其贷款、融资等金融活动,降低信用卡额度;
2、工商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降低其信用等级,限制其“守信用、重合同”评比资格;
3、被执行人为国家机关或者公务员、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歼迹体的,在评优选先、晋职耐改帆晋级等方面予以限制,或者取消其政治待遇、荣誉称号,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4、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铁路部门不向其出售火车票,民航部门不向其出售机票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昌雹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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