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的等级有哪些级别-机关的等级有哪些

1. 国家权利机关分为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政机关分为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2、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政协”,是中国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代表,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举行协商和就决策履行过程当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的组织。

3、 党的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主持中央委员会的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领导军队的工作。党的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主持中央全会和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中央委员会全部会议报告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共中央委员会主席的提议,决定军委委员人选,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批准。

我国行政级别分为几级

中国行政级别分为五级:

第一级(最高级):国务院;

第二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三级:市级人民政府;

第四级:县级人民政府;

第五级:乡(镇)级人民政府。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1、国家主席:一级;

2、国务院总理:一级;

3、国务院副总理(非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委员:四至二级;

4、部级正职,省级正职:八至四级;

5、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十至六级;

6、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十三至八级;

7、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十五至十级;

8、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十八至十二级;

9、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二十至十四级;

10、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二十二至十六级;

11、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二十四至十七级;

12、科员:二十六至十八级;

13、办事员:二十七至十九级。

行政区划是国家为便于行政管理而分级划分的区域。中国目前有34个省级行政区、333个地级行政区、2844个县级行政区、38773个乡级行政区。

1、省级行政区,即行政地位与省相同的行政区,为一级行政区,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中国共计34个省级行政区,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

2、地级行政区,即行政地位与地区相同的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为二级行政区,由省级行政区(仅限于省、自治区)管辖,中国共计333个地级行政区,包括293个地级市、7个地区、30个自治州、3个盟。

3、县级行政区,即行政地位与县相同的行政区,包括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为三级行政区。乡级行政区,即行政地位与乡相同的行政区,包括街道、镇、乡、民族乡、苏木、民族苏木、县辖区,为四级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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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政府部门等级划分

机关单位里面的领导职务层次级别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除国家级以外,其他三级就是我们经常提到的地方三级行政划分。 行政级别中是没有股级的,股级是介于副科级和科员之间的,是一种习惯的称呼。

扩展资料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家规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领导职务、职级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_行政级别

法律分析:中国行政级别采用行政五级划分为:国家(中央)级、省部级、司厅局级、县处级、乡镇科级,各级领导干部分为正副职。中央部委的等级即平常大家所说的“国、部(省)、司、处、科”五级。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