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审个人谈话要说什么内容-政审个人谈话要说什么

对政府机构的公务员招聘,通常需要进行政审。在政审过程当中,可能会安排面试官与应试者进行个人谈话。这类谈话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应试者的政治背景、家庭情况、社会关系和是不是有过犯法记录等情况。

4、如果你被要求进行政审个人谈话,你应当怎样说呢?以下是一些可能有用的建议:

1、 坦诚回答:对所有的问题,都应当尽量地坦诚回答。不要隐瞒任何事实,由于这些信息可能在后续的审查中被发现。

2、 提供证明材料:如果有可能,可以提供一些证明你所说事实的文件或证书。例如,如果你曾在特定的政治组织中担负过领导职务,你可以提供相干的任命文件或组织内部活动的照片等。

3、 避免触及敏感话题:在谈话中,尽可能避免触及到政治、宗教、性取向等敏感话题。这些话题可能会引发争议,并且可能致使你在政审中的结果不佳。

4、 明确自己的立场:如果有关于你的政治立场的问题,你应当明确并坚定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但同时,你也应当强调你的立场是基于个人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而不是遭到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

5. 展现自己的成熟和责任心:谈话中,你可以通过分享你的工作经历、学习经验和对未来的计划等方式,展现出自己的成熟和责任心。这样可让面试官看到你是一个有潜力的人材。

6、 注意言辞:谈话时要注意使用正式的语言,避免过于随便或口语化的表达方式。同时,也要注意语气的礼貌和尊重,表现出你的职业素养。

记住,在政审过程当中保持诚实和透明是非常重要的。只有这样,才能赢得面试官的信任,并终究取得成功。

政审谈话怎么回答

一、怎么回答

1、以回答为主,问什么答什么,不要回答发问以外或看似有联系的事情;

2、回答必须是自己完全了解的情况,把握不准不要说,因为政审通常是关系到入党、提拨或录取等重要事情,一些自己只是听说或不完全掌握的情况可能会有不利影响;

3、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价,既不要夸大,也不要空洞。

二、发展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政治审查不合格:

(1)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不具有共产主义觉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不能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在政治、思想、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不能旗帜鲜明地捍卫党和国家、人民利益,不能同一切错误思潮和倾向进行斗争。

(3)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国家法律法规,涉嫌违法违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正在被侦查、起诉和审判。

(4)群众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带头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

(5)道德品质败坏,生活作风不检点,有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行为。

(6)对党不忠诚老实,对党组织回避和隐瞒重大政治历史和其他问题,在政治审查中弄虚作假或不接受、不配合党组织的政治审查。

(7)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中,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参与邪教组织、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本人在政治上、思想上不能与其划清界限。

(8)党组织认为发展对象政治审查不合格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政审找个人谈话聊什么

公务员的政审个人谈话一般情况下都是询问你曾经有过怎样的工作经历,以及现在的家庭情况是怎样的、还有个人的学习情况等。一般来说,如果你的档案没有什么严重的大问题,个人谈话这一步都很容易过的。

一、如果是应届大学毕业生,考察组对个人谈话的要求可能没那么严格。主要通过查阅档案,找你的同学、班主任,辅导员或教务处一个领导分别进行谈话。

谈话内容,主要想了解你学习情况,思想政治品德表现,社会活动能力情况,与同学关系,有无宗教信仰,家庭背景等方面,重点是了解思想政治方面。

二、如果是有工作单位的社会生,考察组要到你的工作单位了解,并查阅你的人事档案,单位领导以及同事对你的综合评价,谈话内容主要是想了解你的工作情况,生活情况,思想政治品德表现,人际关系,有无宗教信仰,家庭背景等方面,重点是思想政治品德方面。

以上就是关于政审面谈一般问什么问题的全部内容了。

法律分析:生活作风,学习经历等生活问题,不用担心,一般只要个人档案没问题政审就会通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三十一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