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都有哪些税收改革方法-古代都有哪些税收改革

在古代,税收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税收征收:古代国家通常实行人头税、财产税和土地税等不同的税收方式。其中,人头税主要对人口进行征税;财产税主要针对人们的财产收入;土地税则是依照土地的大小和用处进行征税。

2、 税收减免:古代国家还常常实行一些税收减免措施,比如对贫困人群或特殊群体进行减免,或根据季节变化调剂税率。

3、 税收管理:古代国家通常会设立专门的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税收政策、征收税款和监督税款使用情况。

4、 税收法制:古代国家也会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税收的征收、减免和管理等方面的事项,以便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古代税收改革主要是为了提高税收效力、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和保障社会公平和稳定。

我国从古到今的税收制度

1.秦以前的赋税制度

夏商周时期,实行贡赋制,这是赋税的雏形。

春秋时期,鲁国实行“初税亩”,是我国征收地税的开始。

秦朝时期赋税的沉重,农民要把收获物的三分之二交给政府,由于税务繁重,导致秦短命而亡。

2.编户齐民(汉):

编户齐民:国家把农民编为户籍,作为征收赋税徭役的根据。农民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农民的负担有四项:田租(土地税)、算赋和口赋(人头税)、徭役、兵役。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轻徭薄赋,但汉朝田租轻而人头税重。汉高祖实行十五税一,文帝实行三十税一,东汉光武帝把田租恢复到三十税一。汉代的编户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的正式形成.

3.租调制度(北魏)

实行与均田制配套的租调制,受田农民,每年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租栗,调(户税)帛或麻,还必须服徭役和兵役。

4.租庸调制与两税法(唐)

唐前期沿用租调制并发展为庸租调制,“租”是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调”是交纳定量的绢或布;“庸”是指服徭役期限内,不去服役的也可以交纳绢或布代役,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

以上税收制度的共同点是以人工为主要的收税标准,不同点是唐朝开始有了纳绢代役。

唐中叶由于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瓦解,租庸调制无法继续实行。

780年唐政府改行宰相杨炎提出“两税法”:按照财产和土地的多少征收户税和地税,户税按户等以钱定税,地税按田征粮。一年分夏秋两季征收。

这次变化的基本精神从标准上看是改税丁为产税,从征收内容看是货币和实物都有,符合但是土地集中和贫富变化的社会现实,是地主所有制高度发展的结果,也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它奠定了唐朝后期至明朝中期赋税制度的基础。

5.方田均税法和募役法(宋)

北宋王安石变法时实行方田均税法和募役法。

6.一条鞭法(明)

清朝承袭明制,以“田赋”和“丁役”合称地丁银作为封建国家的主要税收。为解决赋役混乱和负担不均,雍正帝时实行“摊丁入亩”,即把丁税平均摊入田亩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

这一制度的实行,部分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经济负担,有利于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它废除了中国历史上长时期存在的人头税,封建国家对劳动人民的人身控制松弛了,杜绝了历史上长时期存在的隐瞒人口的现象,也促进了人口出生率的提高;劳动者有了较大的人生自由,又有利于手工业和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赋税规则的简化,有利于政府征收,保证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

小结: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演变特点

从秦到清,我国赋税制度的沿革规律大体上可以归纳为:

征收标准从以人丁为主,逐渐演变为以田亩为主(以两税法为变化的标志);

征收的物品有实物的地租为主演变为以货币地租为主(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征收的时间不定时逐渐演变为基本定时(以两税法为主);

农民由必须服徭役逐渐发展为纳绢代役(以“庸”为标志);

税种繁多项逐渐演变为简化单一(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上述演变体现了中国古代经济的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自然经济中商品经济的发展,封建社会统治者无法抗拒的商品经济的发展

4.抗日战争初期边区政府税收概况

早在1936年11月16日,苏维埃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发出的第一号训令就规定“……关于土地税、营业税、关税等各依次开始进行(征收)……”

5.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税收政策

抗日战争爆发不到一年,集中着全国92%工厂的东部沿海、沿江经济发达地区,相继沦陷于日军铁蹄之下。国民政府三大主干税源关、盐、统税(生产环节征收的税)大部分被日军夺占。为保障抗战需要,国民政府一方面加紧后方经济建设,另一方面及时调整税收政策。

首先,整顿旧税,扩大原有税种统税、所得税等征收范围,提高盐税、烟酒税等的税率。后又实行盐、烟、糖等生活用品专卖,把原属于地方税的田赋、营业税、契税等主要税源收归中央,形成中央税权高度集中的战时税制体系。

其次,开征了一系列新税。

6.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税制

1950年1月,根据多种经济形式,实行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区内征收税种有货物税、工商税、印花税、盐税、薪给报酬所得税、遗产税、存款利息所得税、交易税、屠宰税、使用牌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房产税、地产税共13种。此后多次调整修正税种。

1973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进一步合并税种,继续征收的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和农业税7种。国营企业只征工商税,集体企业征工商税和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屠宰税的纳税对象是个人和外侨。

1978年停征牲畜交易税。

1982年1月1日,开征筵席税,1984年停征。

1994年1月1日,工商税制又进行一次规模大、范围广、内容深刻的改革。改革后税种由31个减少到17个,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屠宰税、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筵席税、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同时,合并、取消的税种有: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产品税、集市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盐税等。

附:古今赋税辑要表(闽北地区)

时 期 名 称

田赋、盐课、酒课、茶课、铁课、关市税、除陌钱、青苗钱、间架税、户税、口赋

五代(闽)

田赋、盐课、鱼课、茶课、市税、商旅通行税、油税、蔬果税、身丁钱

田赋、盐课、酒课、茶课、铁课、鱼课、市舶课、商税、门税、市税、猪羊税、彩帛税、印契税、遗利钱、赔纲钱、集费头钱、浮桥税、外务税、身丁税

田赋、盐课、酒醋课、茶课、鱼课、畜牧课、市舶课、铁课、商税、户钞

杂课:历日课、契本课、河泊课、山场课、窑冶课、房地租、门摊课、荡苇课、牙例课、曲课、磁课、池塘课、不合税

田赋、盐课、酒醋课、铁课、茶课、塌房税、市肆门摊税、商税课、面税课、桐油课、果木课、铸泻课、蜂蜜课、窑冶课、蛎房课、契本工墨课、鱼课、门摊课、市舶课、船课、丘盘税、盐船税、盐折、农桑绢、丁银、牙税

田赋、盐课、茶课、酒税、渔税、关税、落地税、牙税、当税、炉税、染头税、牲畜税、契税、厘金、房捐、土药税、丘课、盐折、丁银

杂捐:烟叶捐、车捐、妓捐、膏捐、陈粮捐、酒捐、贾捐、铺捐、纸捐、木警捐、竹木捐、砖瓦捐、水果捐、糖捐、布捐、米捐、徒捐、花炮捐、笋捐、菇捐、皮捐、渔船捐、货船捐、官渡捐、喜庆捐、骨牌捐、猪捐

民国

田赋、盐税、茶税、商捐、厘金、关税、常关税、糖税、渔业税、烟酒税、统税、矿税、货物税、牙税、炉税、当税、特种消费税、特种营业税、普通营业税、营业售照税、行商税、通告税、薪给报酬所得税、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遗产税、印花税、综合所得税、过分利得税、一时所得税、证券存款所得税、屠宰税、铺税、契税、房捐、房铺宅地税、土地税(地价税、土地增价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及娱乐税、土洋药特税

杂捐:戏捐、贾捐、乐户捐、旅馆捐、筵席捐、米谷捐、迷信捐、警捐、教育捐、自卫特捐、救国捐、清道捐、路灯捐、车船牌捐、水果捐、华侨出国捐、田亩捐、统税、公膏捐、果树捐、赌捐、花会捐、花捐、懒惰捐、烟灯捐、拆城捐、“剿共捐”、嫁娶捐、棺木捐、新屋捐、修路捐、建狱捐、门牌捐(以上系军队自立)

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业税、摊贩营业执照税、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特种消费税、文化娱乐税、集市交易税(以上均已废止)、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均适用外资企业)、盐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临时商业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筵席税、建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奖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煤炭资源税、特别消费税、农业税、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船舶吨税、关税、对台贸易调节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均摘录,不代表个人意见

一、先秦时期。我国赋税始于夏代,史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 。《孟子滕文公》也载:"夏后氏五十而贡"。这些记述表明,我国奴隶制国家建立后,赋是夏王朝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平民向国家交纳的实物地租。而夏朝的财政收入的另一个重要来源是贡纳。夏朝的"贡"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或间接统治区内的诸侯、方国或部落之贡,一是公社农民或其他类型农民的"五十而贡",前者属于赋税或捐税,后者具有租、税合一的性质。商朝仍沿袭夏的贡制。周朝基本上是沿袭了夏商的赋税制度。西周实行井田制,井田制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亦即属于周王,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周王把土地分赐给各级贵族,让他们世代享用。他们只有享用权而无所有权,所以不准转让和买卖。。井田制度是奴隶制国家的经济基础,体现了我国奴隶社会生产关系的主要部分。它与宗法制度紧密相连,在西周时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然而两周时期的赋税制度在春秋战国时期有了很大的改变。管仲相齐,实行"相地而衰征"的税法,突破了井田制的局限;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实行“履亩而税”,即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须按亩交纳土地税。井田之外的私田,从此也开始纳税。这是三代以来第一次承认私田的合法性,是个很大的变化。“初税亩”的出现,标志着我国从奴隶制赋税向封建制赋税制转化的开端。,到了秦国商鞅变法时承认通过买卖所获得的土地所有权。初税亩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第一次重大改革,它废除了按劳力计征的力役地租制,确立了以田亩计征的实物地租制,是税收由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的标记。这个时期的赋税制度改革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带动了其他相关制度的改革。

二、秦、汉。秦统一六国后,在原有赋税制度的基础上,对赋税制度进行了改进。田租、赋税是秦国家的重要财产来源。秦除按地收租外,还论户取赋,即人头税。农民户数的多少直接影响户赋收入,所以早在商鞅变法时期就明确规定:"农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秦《仓律》还规定了庄稼成熟后,国家收取多少地租,史称"收泰半之赋",意即收取三分之二的租赋,实际上承袭了六国的旧制。秦时的赋税除上述两项外,还有徭役制度,就是无偿征取力役之课,是秦赋役制度的重要部分。秦代的赋税制度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其赋税形式和税制变化与封建割据封建统一及其生产力发展状况相一致。秦代财政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既首创中国两千多年封建赋役制度的体系,又开拓了秦代独特的税制结构,因而秦代的赋税制度显示了其体系的完整性和系统性。这一赋税结构产生了土地私有制,服务于土地私有制,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中国封建经济由此而得以发展。汉朝时期,国家把农民编为户籍,作为征收赋税徭役的根据。农民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受者,农民的赋税有四项:田租(土地税)、算赋和口赋(人头税)、徭役、兵役。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轻徭薄赋,但是汉朝田租轻而人头税重。汉高祖实行十五税一,文帝时实行三十税一,东汉光武帝把田租恢复到三十税一。汉代的编户制度使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正式形成。

三、魏、晋、南北朝、隋、唐。魏晋至唐前期逐步改变了秦汉时期的赋税制度,至唐时实行租庸调制,唐朝的租庸调税制是对唐朝以前我国两千多年来各朝代所实行的实物税的总结。租庸调制的内容是:丁男每年向国家交纳粟二石,称作租;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作调。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如不服役,每天输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称作庸,也叫“输庸代役”。租庸调制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前提的,均田制规定每个成丁的农民都受田一百亩,因此国家征收租庸调时只问丁身,不问财产。租庸调税制是我国封建社会前期税收制度的集成,并有一定的创新,内容比较系统和完整。因此,在我国封建税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作为隋朝和唐前期国家赋税收入主要来源的租庸调制,在当时的一定历史阶段中确实起到了调动农民积极性,恢复和发展农业经济,保证封建国家赋税收入的作用。但是,随着唐朝社会和经济形势的变化,特别是在均田制遭破坏,土地兼并严重,编户流失,赋税剥削加重,国家财政收入日减,危机加深的情况下,租庸调制的不合理性更加明显。唐德宗建中元年(780),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始改行两税法。两税法的主要内容:

①国家根据财政支出定出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额,向当地人民征收。

③每年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限6月纳清,秋税限11月纳清,故称“两税”两税法变租庸调以人丁为征收赋税标准的原则为以财产、主要是土地为征收标准的原则,是土地占有状况发生改变后的反映,是中国古代税制上的一次重大变革。两税法实行初期,统一了紊乱的税制,扩大了赋税的承担面,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的负担。后来,弊端丛生,征敛趋于苛重。但由于两说法适应地主私有制经济的发展,其税制的基本原则为此后的历代封建王朝所奉行。

四、宋、元。宋仍沿袭唐两税法,但将两税分为田赋,但是宋田赋全国并无统一法则。宋田赋的正额不高,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存在各种名目的附加税,负担很重。与两税及附加税并存的还有其他各种杂税,另外,宋还对出海贸易的商舶及海外诸国来华贸易的商舶征税。但是宋朝积贫积弱,屡遭侵略。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解决土地税负担不均的向题,因此王安石实行方田均税清丈土地。“方田”就是每年九月由县令负责丈量土地,按肥瘠定为五等,登记在帐籍中。“均税”就是以“方田”的结果为依据均定税数。在清丈过的地区,原来向政府纳税的自耕农,多少减轻了一些负担,而拥有土地多者则要多交税,非常符合公平税负原则。因此,马克思称王安石为中国十一世纪时的改革家。甚至有现代学者评论说:青苗法、方田均税法是具有近代国家资本主义特点的法令。而元政权占有中原的时间先后不同,各地原来的法制也有差异,元朝田赋法北方仿行唐租庸调法,江南仿唐两税法。素有"南重于粮,北重于役"之说。

五、明、清。明和历代一样,仍是以农业为主的经济,农业税-田赋是国家最大的财政进项,辅之以丁赋-差役。明代初行两税法,田赋分夏税、秋粮。明中叶以后,由于赋税沉重,百姓逃亡严重,原有的赋税制度日渐失效,严重影响财政收入。为此,自嘉靖十年起,推行"一条鞭法"的赋役改革,将各种赋役尽可能归并为几项货币税,以征收货币代替征收实物和征发差役。其主要内容是以土地为主要征税对象,以征收白银代替实物的征收;一条鞭法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它以货币税代替实物税,结束了历代以来以镇守实物为主的国家税收方式,废除了古老的直接役使农民人身自由的赋役制度,使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以资产计税为主代替原来以人头为主的税收制度,有利于税赋的合理分担。该法的推行反映了明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反过来又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清初则继承明制,继续实行一条鞭法,但实行的不够彻底和普遍,丁银和田赋仍是两个税目。随着土地兼并的进一步发展,穷丁、无地之丁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继续按丁征收丁银,贫苦农民就会无力承受,这不仅使国家征收丁税失去保证,还会由于农民畏惧丁税流亡迁徙、隐匿户口等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于是到雍正年间实行“摊丁入亩”。摊丁入亩又称地丁合一,是清朝在一条鞭法的基础上实行的一次重大赋税制度的改革。首先是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税总额,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第二步实行地丁合一,将丁银摊入田亩,征收统一的地丁银。“摊丁入亩”的实行完成了赋役合并,取消了征税的双重标准。人头税基本废除。这次改革使税负与财产和负担能力挂钩,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役不均的情况,同时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束缚更加削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