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都有什么单位招工-酒泉都有什么单位

酒泉市是甘肃省的地级行政区,以下是一些在酒泉市内的主要单位:

1、 酒泉市政府:作为酒泉市的最高行政机关,负责制定和履行政府政策,并管理城市的各项事务。

2、 酒泉市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的派出机构,负责审查起诉、审判刑事犯法案件等。

3、 酒泉市公安局:是酒泉市公安机关,负责保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4、 酒泉市税务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税款和办理税收相干的事务。

5. 酒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酒泉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住房建设和城乡计划工作的部门。

6、 酒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是酒泉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卫生与健康工作的部门。

7、 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酒泉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部门。

8、 酒泉市生态环境局:是酒泉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环境质量监管、环境保护产业和生态建设的部门。

9、 酒泉市交通运输局:是酒泉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交通行业管理工作的一个部门。

10、 酒泉市文化和旅游局:是酒泉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部门。

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下属单位

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酒泉市外国专家局)下设2个全额拨款县级事业单位:酒泉市社会保险局、酒泉市就业服务局(酒泉市人民政府劳务工作办公室);1个县级机构:酒泉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酒泉市人才交流开发服务中心)。

酒泉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酒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省委办发〔2009〕103号)和《中共酒泉市委、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酒发〔2010〕29号)精神,酒泉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为县级行政机构,酒泉市人才交流开发服务中心为自收自支县级事业单位。隶属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及人才交流开发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及人才交流开发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建立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负责培育、发展各类人力资源市场,依法规范和监督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3.建立和完善全市人力资源中介机构执业许可证制度,监督和管理全市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及相关活动,依法审批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设立,核发《酒泉市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并负责核准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的变更、注销、年审。

4.依据《甘肃省人才市场条例》及相关法规,对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各种行为开展执法检查。

5. 拟定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规范,依法管理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工作,负责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发放、登记注册等工作。

6.依法审批和监管各类大型人才招聘会、交流会、洽谈会,对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和人才交流工作进行规划指导,负责审查各类媒体登载的人才招聘广告。

7.协调指导县(市、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人才交流开发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市场的工作。

8.承办市政府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酒泉市人才交流开发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1. 负责全市流动人员的档案管理,承办市直各类企事业单位和流动人员的身份认定、学历验证,组织实施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工作,并为其办理相关人事手续,负责非在职人员的人事代理、党(团)关系转接、研究生政审、出国政审、档案工资调整、合同鉴证、薪酬设计等业务。

2.负责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办理大中专毕业生报到、注册、登记、档案管理等工作,为非在职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推荐就业服务。

3.组织开展全市各类社会化人事考试的命题、制卷、考务工作。

4.负责人力资源开发,搞好招聘、求职服务,组织举办各类人才交流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教材和相关技术支持服务5.负责全市人才信息网络的开发、建设和管理,为各类组织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

6.组织实施非公经济组织和非在职人员的职称评审,负责全市农村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农村人才创优表彰活动,开展国际人才交流合作、出国留学及国内、国外(境外)人才(劳务)输出工作。

7.承担城镇失业人员、企业富余职工、进城务工人员、劳务输出人员等就业及转岗培训。

酒泉市社会保险局: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酒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省委办发〔2009〕103号)和《中共酒泉市委、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酒发〔2010〕29号)精神,酒泉市社会保险局为财政全额拨款县级事业单位,隶属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一、职责调整:(一)增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管理。(二)增加农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工作。(二)拟定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业务规范,指导全市社保经办机构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基金征缴、待遇支付、管理运行等工作;负责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建立、转移、接续和终止等方面的工作,建立社会保险参保档案、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三)提出社会保险基金调剂建议计划,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工作。做好社会保险省级、市级统筹基金的经办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