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有哪些-儿童权利有什么
儿童权利是指所有儿童都享有遭到尊重、保护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儿童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的居住环境;取得营养、医疗保健和教育的机会;参与家庭、学校和社会活动的权利;不受轻视和虐待的权利等。儿童权利不但是道德和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公正和同等的重要组成部份。
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生存权发展权什么权和受保护权
法律分析: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是对联合国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有关规定的概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儿童权利公约四大基本权利
法律分析:《儿童权利公约》最基本的权利可概括为四种: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
1、生存权:所有儿童有存活的权利,以及有权接受可行的最高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
2、保护权: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免受身体及性经济剥削和虐待,免受战乱、遗弃、照料疏忽;当儿童需要时,随时提供适当的照料或康复服务。
3、发展权:包括接受一切形式的教育(正规的和非正规的)教育,向儿童提供良好的道德和社会环境,以满足儿童发展过程中的身体、心理、精神的需要。
4、参与权: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包括儿童有权对影响他(她)的任何事情发表意见。
法律依据:《儿童权利公约》
第一条 每个儿童有固有的生命权,各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与发展。
第二条 每个儿童都有自出生起即获得姓名和国籍的权利。
第三条 尊重儿童维护其身份包括法律所承认的国籍、姓名及家庭关系而不受非法干扰的权利。
法律分析:
1、生存权——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和知健康权。
2、受保护权——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被保护的权利。
3、发展权——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4、参与权——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儿童权利公约>的决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1989年11月20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在符合其宪法第二十五条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的前提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履行《公约》第六条所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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