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劳务方式有哪些类型-物业劳务方式有哪些
物业劳务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拜托,依照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保护、维修、清洁、绿化等物业管理活动。物业劳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物业设施装备管理:包括电梯、空调、照明、供水、排水、供电、通讯、消防等装备设施的管理。
2、 安全防范管理:包括安全巡查、出入证管理、门禁管理、视频监控、停车场管理、防火防盗等安全管理。
3、 负责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管理,包括对外来人员的管理、车辆管理等。
4、 垃圾处理管理:负责物业区域内垃圾搜集、分类、投放等工作,并定期进行垃圾清算。
5. 绿化养护管理:对小区内的花草树木进行养护、修剪、种植等。
6、 住户服务管理:对住户的平常需求进行响应和调和,如水电气维修、家具安装、管道疏通等。
7、 维修保养管理:负责物业设施装备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
8、 其他物业管理活动:根据需要,还可能触及到房屋装修管理、租赁管理、噪音控制、环境美化等方面的工作。
物业派遣和劳务派遣的区别
法律分析:
1、经营范围不同。物业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是经营物业管理业务,如房屋建筑主体的管理、环境卫生、绿化的管理以及其他被授权的管理服务。劳务派遣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是在劳动力资源方面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用工需求,如用工派遣、合同签订等。
2、设立资质不同。物业公司的设立资质中三级资质最低注册资本为50万元以上、二级资质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一级资质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劳务派遣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
3、上级管理单位不同。物业公司的上级管理单位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劳务派遣公司的上级管理单位是省、市劳动人事部门。
4、用工形式不同。
物业公司在没有劳务派遣资质单位提供对应劳动人员时,其内部的用工形式为员工直接就业。即员工是与该物业公司签订用工或者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的用工形式是向有需求的用工单位输送劳动力,并与该劳动力签订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法律分析:不允许分包的工程不可以劳务分包。劳务分包包括: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石制作业、油漆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脚手架作业、模板作业、焊接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钣金作业以及架线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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