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路办属于什么单位-护路办什么单位

“护路办”是指负责铁线路路及其设施管理、保护的专门机构,是政府相干部门派出的一个派出机构,隶属当地的交通局或铁路局等。它们的主要职责是确保铁线路路的安全运行,对铁路沿线环境进行管理,和提供与铁路相干的服务。在某些地方,“护路办”也被称为“铁路分局”、“铁路站段”或“铁道警察”。

私设路障归哪个部门管

法律分析:私设路障归道路经营权和管理权的单位管或者城市道路市政部门管(路政的职责就是养路、护路、维护公路畅通)。私设路障可以打电话报警,或者找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设路障、断路等阻断交通的行为违反交通安全法,公安交通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私设路障的行为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对于责任人员除以行政处罚。设路障、断路行为还有可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设施罪保护的法益是交通运输安全,保护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包括公路在内的交通设施。如果行为人故意对公路实施了毁损行为,只要造成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就构成本罪,即使没有发生严重结果,也成立该罪。如果造成了交通工具倾覆、毁坏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则属于结果加重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三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五十七条 除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路政管理职责,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铁路护路联防队既不是企业也不是事业单位。

铁路护路联防队是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的组织机构,主要负责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办、调查研究等工作,同时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处置突发群体性冲击、拦截铁路事件和自然灾害事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