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地上升-地什么升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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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要升挂国旗

1、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2、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3、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1)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3)外交部;

4)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4、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5、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

扩展资料

现行国旗法对下半旗制度作了规定,但在实践中,除全国范围内下半旗外,也出现了在部分地区或者特定场所下半旗的情形。对此,国旗法修正草案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严重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造成重大伤亡或者举行国家公祭仪式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下半旗志哀,也可以在部分地区或者特定场所下半旗志哀”。同时,明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决定。

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国旗法修正草案、国徽法修正草案主要内容还包括:完善国旗、国徽尺度;增加升挂国旗和悬挂国徽的场合;明确国旗、国徽的监管部门等。

中国的国旗法、国徽法分别于1990年6月、1991年3月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个别条款作了修改。(完)

参考资料来源:中新网-中国拟修法明确禁止倒挂等损害国旗尊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管理有关工作。国务院办公厅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国旗管理有关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国旗的制作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和收回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分析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1.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2.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4.国务院,5.中央军事委员会,6.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7.国家监察委员会,8最高人民法院,9最高人民检察院;10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11外交部;12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下列机构所在地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一)中国共产党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二)国务院各部门;(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五)中国共产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八)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九)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十)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办公厅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国旗管理有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管理有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国旗的制作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和收回实施监督管理。

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和收回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