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专项编制教师-什么叫专项编制

专项编制是指针对特定项目或任务设立的编制,如农村医疗救助专项、文化事业建设专项等。专项编制与部门编制和地方财政预算编制相对应,主要是为了解决特定领域的需求而设立的。专项编制一般包括专项计划、专项基金、专项补助等内容。专项编制可以有效避免财政资金重复投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力,同时也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特定需求。

专项编制和事业编制的区别

专项编制和事业编制的区别:使用范围不同、编制使用基数不同、编制管理机构不同。

1、使用范围不同。

教育专项编制,顾名思义,是专门供中小学教师使用的,目前使用的范围,只有中小学教师和学前班教师,不仅其他事业单位人员不能使用,教育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也不能用。

2、编制使用基数不同。

事业编制是固定的,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分配后,是一个基本固定的数额。事业编制可以在同地区不同事业单位之间调剂增加,但某一地区的事业单位总数,基本上是固定的,目前是以2012年的底数为基数,只减不增。

3、编制管理机构不同。

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都是由当地党委所属的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并由其根据单位职能变化、岗位人员变化,调剂使用。教育专项编制是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实际需要分配,只需要报请当地编办报备即可。

专项编制和事业编制的含义:

俗称“戴帽”下达的编制,即指规定使用对象和范围,有针对性下达的编制。专项编制只能用于规定的对象和范围以内,不能用于其他。专项编制能直接体现上级编制主管部门关于编制结构的某些积极意图。一般用于充实加强某项工作或调整人员结构、人员比例等。

事业编制是指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工作人员列入事业编制的单位,其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活动经费的开支渠道除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外,还有部分事业单位的经费,采取自收自支,差额补贴等办法。

法律分析:公安专项编制,即纳入国家公务员管理,由国家财政负担的公安行政专项编制,是地方政府报公安部审核,经中央编委批准后下达到各地公安机关执法岗位的专用行政编制,对于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公安编制,需由省级政府提出意见,经中央编办征求公安部的意见后,进行审核,报中央编委批准下达。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调整公安机关编制的申请。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调整公安机关编制的申请,征求公安部意见后进行审核,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