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刑选择考什么内容-主刑选择考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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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刑的选择需要根据犯法的性质、情节和罪犯的个人情况来决定。一般来讲,刑法中规定的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2、 选择主刑时,除斟酌犯法的严重性外,还需要斟酌到罪犯的社会危害程度、犯法人的悔罪态度和再犯可能性等因素。
3、 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可能会有附加刑或并罚的情况出现。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同时适用多种刑罚,或在某种情况下,可能会增加对罪犯的附加刑。
4、 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主刑选择的知识,建议您可以查阅相干的法律书籍或向专业的法律人士咨询。
请问历年司法考试中,刑法的主考的罪名有哪些?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的复习,法律敎育网主考的罪名有:总则中的刑法基本原则犯罪构成理论及其四个方面共同要件,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当然还要理解完成形态),共同犯罪,罪数,排除犯罪的事由,以及刑法分则的解释方法。
具体来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时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1.掌握重点
(1)总则部分:
①犯罪主观方面含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②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特殊身份单位犯罪;
③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及不符该条件行为的处理;
④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⑤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以及不构成共犯的具体情形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⑥罪数问题在掌握原理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记住刑法分则关于罪数的特殊规定;
⑦刑罚的种类尤其是主刑中的死刑附加刑中的剥夺政治权利、刑期;
⑧量刑情节中的累犯和自首,量刑制度中的缓刑和数罪并罚;
⑨减刑与假释。
(2)分则部分:刑法分则部分条文多、罪名繁,系统性不如总论强,因此复习时容易给人无从下手之感。但是,从往年司考题来看,重点还是比较突出的。复习时并非要对每个罪都平均用力,紧紧抓住重点罪名钻深钻透,就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①重点章节为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一、二、四、五、六、七节,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中的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二、七、八节,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②重点罪名。重点掌握常见多发罪、相近易混罪、最新修订的罪。
2.结合案例
大家在复习中一定要重视案例的作用,并且学会巧用案例。争取做到对于每个重要的总论知识点和重点罪名,心中都有一个典型案例或者有一道考试真题与之相应。
3.熟悉法条
司法考试是一种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资格考试,因此现行的法律法规是其考查的重要内容。面对成千上万条法规,怎么把握呢?对于刑法总则的法条,要结合刑法原理在理解的基础上加以掌握;对于分则法条,尤其是有关立法修订和司法解释,要重点理解和熟记其中有关罪与非罪(犯罪起点)、此罪与彼罪、共同犯罪、一罪与数罪的规定。
4.归纳比较
对于比较零碎没有原理性和系统性的知识点,例如牵连犯的特殊处罚情形结果加重犯的情形告诉才处理的罪名数额犯的犯罪起点等等法律敎育网建议大家在复习时要自觉加以分类归纳比较利用顺口溜或者表格等形象生动的方式将其牢记。
5.科学做题
(1)一定要做题,否则眼高手低;(2)做典型题,尤其要重视历年司法考试真题的价值;(3)注重做题质量,不盲目追求数量。做题不在多,而在精,做一套或一道题后,要认真对照答案刨根问底:错是错在哪——是知识点根本不会,还是没看清题目要求;一时大意失荆州,还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对是对在哪——是瞎猫碰个死老鼠,还是真正掌握了。换言之,做两三道题就解决一个知识点,一道题不弄个水落石出就不要再做别的题目;一定不能似是而非,囫囵吞枣。
国家现行的政策是”不株连“,也就是对孩子没有什么影响。
但在实际生活中,孩子要想从事一些特殊的职业,如警察、公务员、法官、特种兵等还是受一定影响的,尤其是被判重刑或正在接受刑事处罚的。
受到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会影响子女参加:
1、公务员考试
2、警校招生
3、军校招生
4、银行招聘
5、国企招聘
等的政审,政审不合格是不予录用的。
扩展资料
政审的两种方式
面审,面审就是招考单位人事部门或者市县人事局、组织部派专员到拟录用人所在单位实地调查访问,通过查看人事档案、约谈拟录用人的部门领导、直接主管以及人事主管等方式了解情况,最终形成政治审查报告。
函审,函审指的是招考单位人事部门或者市县人事局、组织部通过发公函的形式调取拟录用人的档案,通过档案完成政治审查;上面的这两种形式都需要考生提供未婚证明(计划生育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书等证明材料。
参考资料:
公务员政审——人民网教育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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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edu.h3e.cn/edu/772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