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管业证和管理证-什么叫管业证
所谓管业证是指建筑行业从业人员获得的建筑行业的资质证书,它是证明建筑行业人员具有从事该行业的能力和资历的证件。在中国,建筑行业的相干从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干的资质证书才能在该行业内展开业务。一般来讲,建筑行业的资质证书分为多个等级,不同的等级代表了不同的能力和水平。例如,一级资质证书表示企业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而二级资质证书则表示企业具有一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武汉市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私有房屋的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私有房屋的作用,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依照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区、郊区、街、县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一切私有房屋。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占、毁坏私有房屋。
私有房屋所有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所有权,不得利用房屋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条私有房屋应保持完好,保证住用安全,不得影响市容观瞻,不得妨碍城镇规划。第五条私有房屋及宅院所占用的土地属国家所有。第六条私有房屋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科)(以下简称区、县房管机关)依照本实施细则管理。第二章产权第七条本市私有房屋的所有人,须向所在区、县房管机关申请办理所有权登记,领取《武汉市城镇私有房屋所有权证》。
新建私有房屋,所有人应在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所在区、县房管机关申请办理所有权登记。
私有房屋发生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析、分割等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改建、扩建、拆除等房屋现状变更时,房屋所有人须自转移或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所在区、县房管机关申请所有权转移或变更登记。第八条办理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须分别提交下列证件: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须提交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土地使用证件;
(二)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产权证件、买卖合同和契证;
(三)交换的房屋,须提交双方的产权证件、交换协议书和契证;
(四)受赠的房屋,须提交原产权证件、契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赠与书;
(五)继承的房屋,须提交原产权证件、契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产继承证件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六)分家析产、分割的房屋,须提交原产权证件、契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分家析产或分割的证件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七)获准拆除的房屋,由拆除单位缴销原产权证件。第九条申请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应由所有人持有关证件亲自办理,登记的姓名须与户口登记一致,不得使用别名、化名。
所有人如系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的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为申请办理。第十条私有房屋所有人不能亲自办理产权登记或管理房屋时,可出具委托书,委托本市有正式户口并在本市居住的居民代为办理登记或管理。在本市居住的房屋所有人出具的委托书,须经本市公证机关公证;不在本市居住的房屋所有人出具的委托书,须经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在国外或港、澳、台湾居住的房屋所有人出具的委托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房屋系两人或两人以上共有的,应共同申请办理登记,领取《武汉市城镇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武汉市城镇私有房屋共有执照》。
对于结构上不能截然分开的公、私共有房屋,应书面载明私有位置、间数、面积及与公有部分的权利关系,并取得共有公方的证明后,才能办理登记,领取《武汉市城镇私有房屋所有权证》。第十二条职工、居民享受国家和企业、事业单位补贴,优惠购买或建造的房屋,在登记时,领取盖有“优惠”印章的《武汉市城镇私有房屋所有权证》。第十三条违章兴建的私有房屋,根据规划部门认定的建章情节,按下列规定发证:
(一)属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责令补办手续后,发给《武汉市城镇私有房屋所有权证》;
(二)暂缓拆除的,发给《武汉市城镇私有房屋临时管业证》;
(三)必须拆除的,不予发证。第十四条私有房屋所有人因故不能按期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应向所在区、县房管机关申请缓期办理。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登记的,由所在区、县房管机关处以罚款。每逾期满一个月处以登记费的二至四倍罚款。第十五条《武汉市城镇私有房屋所有权证》、《武汉市城镇私有房屋共有执照》、《武汉市城镇私有房屋临时管业证》是私有房屋的合法凭证。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或冒领。违者,其证件无效,并处以三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诉请司法机关处理。证件遗失的,应登报声明作废,并及时向所在区、县房管机关申请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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