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警衔属于什么行为类型-降低警衔属于什么行为

下降警衔是一种对警察职务的调剂行动,通常是由于他们的工作表现、年龄或其他缘由。降级通常意味着警察的职责和权利将减少,但他们依然需要实行相干的职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规定的行政处分有哪些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规定的人民警察行政处分共有六中,分别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其中,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公安机关纪律处分包括哪些

取消警衔的依据不当,依法呈请法院判决:

一、《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相抵触部分是无效的,不能据此无效规定取消警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2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国家法律,对于取消警衔的情形,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被开除公职的,其警衔相应取消。人民警察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警衔相应取消。”即只有被开除公职及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特定情形才能取消警衔。

而《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第五条“警衔的取消”却规定:“人民警察被依法判处徒刑、拘役、管制、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分和被劳动教养的,或者被开除公职、警籍、党籍的,其警衔相应取消,警衔标志和授衔命令证书均应收缴。”显然是对警衔取消的扩大解释,

没有依据的增加了拘役、管制、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分、劳动教养和开除警籍、党籍七种情形。同时,却对《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中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只字不提。

《立法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立法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作为规章,是《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下位法,其在取消警衔规定条款中增加了“免予刑事处分”等权力,是超越权限行为,也是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情形,是无效的。《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所以,对于是否应当取消警衔的依据应是《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而不能适用与其规定不一致的下位法《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

是维护公安机关内部纪律、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手段。

一、警告

警告是公安机关纪律处分中最轻微的处罚方式,主要针对轻微违反纪律的行为。警察在接受警告处分后,应深刻反思自身行为,严格遵守纪律规定,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记过

记过是公安机关对警察违反纪律行为的一种较为严重的处罚。记过处分将被记录在警察的个人档案中,对其职业发展产生一定影响。警察在接受记过处分后,应加强自我约束,积极改正错误。

三、记大过

记大过是比记过更为严重的纪律处分,适用于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较为严重的违纪行为。记大过处分将对警察的职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甚至可能导致职务调整或降级。

四、降级

降级是公安机关对警察严重违反纪律的一种处罚措施。降级处分意味着警察的职务、级别或待遇将受到降低,对其职业发展产生严重影响。警察在接受降级处分后,应深刻反省,积极改正错误,争取早日恢复原有职务或级别。

五、撤职

撤职是公安机关对警察违反纪律行为的最严厉处罚之一。撤职处分意味着警察将失去原有职务,对其职业生涯产生重大打击。警察在接受撤职处分后,应认真总结教训,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纪律意识。

六、开除

开除是公安机关对警察严重违纪行为的最终处罚措施。开除处分意味着警察将被解除公职,失去警察身份和相关待遇。这种处分对警察的个人声誉和职业发展造成极大损害,因此应严格掌握适用条件。

综上所述:

公安机关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等多种类型,这些处分措施旨在规范警察行为,维护公安机关的纪律和形象。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纪律规定,确保公正执法,避免受到纪律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第七条规定: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识错误的情况,按照本条令的规定给予处分。

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