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督察是什么职务级别-政法督察是什么职务
政法督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的内设机构,由司法部部长领导。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全国各级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指点工作;组织、调和全国性重要司法行政活动;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计划并监督实行;监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贯彻履行法律、法规的情况;组织考核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审批司级以下公务员。
监督公安局的是哪个部门
监督管理公安局的部门是公安部督察委员会,而派出所是公安局的派出部门,所以也是公安部督察委员会监督管理的。
具体职责:
(一)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审定全国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的部署;
(三)发布有关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的决定和命令;
(四)审议和批准警务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
(五)定期听取公安部警务督察局的工作汇报;
(六)应当由督察委员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和《公安部关于公安部督察委员会职责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
警察执法如有偏差,或遇到警察不公正的对待或蓄意的包庇,投诉警察可以找当地公安局或政法委,也可以去检察院举报,还可以带着证据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投诉警察是公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有权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综上所述:监督管理公安局的部门是公安部督察委员会,而派出所是公安局的派出部门,所以也是公安部督察委员会监督管理的。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第二条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公安部督察机构承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
1、历史不同。
我国古代汉语中没有“督查”一词。在字典里,“查”除了姓氏,仅用作动词,如检查、调查、查验、查访、查阅等。可以说,“督查”的用法是伴随现代社会生活产生的。
结合2016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5年国务院大督查情况通报》中关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的提法,以及2014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中的类似表述,可以看出,这里的“督查”实际上就是“督促检查”之意。
2、使用不同。
督查可以理解为是一种例行检查,上级查看下级工作有何问题,政策落实情况如何,帮助解决。督察更倾向于在地方可能出现违法乱纪行为的领域进行检察。
3、词性不同。
“督察”,既可作为动词,也可作为名词。作为动词,督察的目标是提醒、敦促有关单位和人员遵纪守法。督察的对象侧重于那些有线索指向、涉嫌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人员,结果很可能导致责任追究。负责督察工作的主体,一般是掌握一定权力的机关单位,在很多情况下还需要法律法规的授权。正是这个原因,现代汉语中的“警察”“检察院”“纪检监察”等都用的是“察”而非“查”。
“督查”,仅作动词用,是督促检查之意,侧重动作和过程,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促进工作开展、任务落实。从结果来看,“督查”既可能导致责任追究,也可能对工作开展得好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奖励表彰。如201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在发出通知要求对全国第二次大督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同时,也发出通报对全国第二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给予表扬。
值得注意的是,“督查”可用在很多领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都可以用这一方式抓工作进展,推动有关目标实现。
扩展资料
督导有督促指导之意,督导组往往是针对性推进具体某项工作,督导组到地方开展的工作,旨在推动非常具体的某项工作。像全国扫黑办派出的特派督导组,就是要推进地方扫黑除恶工作进展。
2019年11月30日,在全国扫黑办首批特派督导专员培训班上,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明确指出:要把特派督导作为督导工作的创新举措,作为扫黑除恶督导常态化的利剑、解决重点地区重点问题的重要手段、实现长效常治的重要制度来抓。哪里有难啃的黑恶犯罪“硬骨头”,就派督导专员到哪里去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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