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主体享有行政地位的权利-哪些主体享有行政地位

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军队组织情势;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最高检察机关。这些主体在中国的政治体制中享有行政地位。

行政主体有哪些

一、行政主体有哪些

1、行政主体如下:

(1)中央机关及其机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

(2)行政机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因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设置的,具体处理和承办各项行政事务的内部组织、派出组织和临时组织;

(3)非政府组织及个人: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实施行政行为的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主体有哪些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区别所在;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的区别;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具体表现,也是一个组织成为行政主体的必备条件。

、行政主体有哪些

(1)行政机关: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机关。

①派出机关:政府派出,有主体资格(市辖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区公所。省级政府:地区行署)。

②派出机构:职能部门派出,授权才有资格(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

③内设机构:授权才有资格(如专利评审委员会,是知识产权局的内设机构)。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①被授权的企业组织(如某些公用事业企业);

②被授权的事业单位(如高等院校);

③被授权的社会团体(如某些行业协会)。

④授权的群众自治组织(如村委会为、居委会)。

(3)非行政主体: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实施行政行为的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主体的特征

为了更准确地认识行政主体,我们需要了解他的特征。一般而言,行政主体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政主体可以独立行使行政职权。

这是行政主体的首要特征,也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的前提条件。另外,从性质上而言,行政主体的职权是行政职权,而非立法权与司法权。凡是不能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组织,均不得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意味着行政主体拥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也正是其拥有行政权能的具体体现。

3、行政主体可以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能够独立承担行为的法律后果,能够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以及行政诉讼的被告,这是行政主体最重要的特征,也是明确行政主体概念最主要的法律意义所在。

由此可以看出,要想成为行政主体,三要素必须同时齐备:“权”、“名”、“责”相统一。其中,“责”是最关键的要素,也正是我们讨论行政主体概念的最主要的目的。

具体在行政法中,研究并确定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在于确定解决行政争议的主体资格问题,亦即明确谁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以及行政诉讼的被告;二是在于确定行政赔偿救济的主体资格问题,即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究竟应当是谁。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行政机关。

第二,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

第三,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二)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若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则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三)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1、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能够接受行政委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是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是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有条件的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