淀山湖什么要求核酸检测-淀山湖什么要求

淀山湖的水质标准和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水质整体要求:依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⑵002)进行评价,要求到达国家Ⅲ类水体标准。

2、 污染物资限制要求:具体指标包括总磷、氨氮、溶解氧等。其中,总磷、氨氮含量应符合GB3838⑵002中规定的III类水体标准;溶解氧应在5mg/L以上内容。

3、 有毒有害物资限制要求:包括重金属、有机物等。其中,重金属铅、汞、镉、铬、铜等元素的含量应符合GB3838⑵002中的III类水体标准;有机物如挥发性酚类、石油类等的含量应低于相干标准规定。

4、 水生生物保护要求:淀山湖作为重要湿地生态系统,需采取措施保护和恢复水生生物多样性。例如,限制捕捞活动、建立水生生物保护区等。

淀山湖水质要求旨在保障其生态环境安全和可延续发展,确保居民饮水安全和水生生物健康。

淀山湖2022年幼儿园招生条件

条件如下

1.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我园按统一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向社会公开招生信息和招生细则。

2.坚持率先满足3—6岁接受全日制正规的学前教育为主的原则。

我园率先保证3—6岁幼儿接受正规的学前教育,满足入园要求。

3.坚持按照市相关要求设定班级数和班额数

我园招生班级数、班额数按《青浦区2021学年度幼儿园教育事业计划》执行。

4.关于来沪随迁人员子女的入园。

我园在保障本市户籍适龄子女入园的基础上学额有余的,可依据来沪人员持房产、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持有年限等条件设定优先顺序依次录取。幼儿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无法进入公办幼儿园就读的,可自行选择到民办幼儿园就读

5.关于特殊幼儿的入园。

对能坚持正常参加集体活动的残疾幼儿,应根据其残疾类别和程度安排至学前特教班、特教点或普通幼儿园随班就读,不得随意拒绝其入园。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以建设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环境优美的国际大都市和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为目标,发挥城乡规划的指导、调控作用,坚持以人为本,综合考虑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等城市发展要素,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

中心城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与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和高层建筑。

郊区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合理确定郊区城镇布局和规模,重点发展新城和新市镇,引导郊区工业向工业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第四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五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第六条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分级管理。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城乡规划工作。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为市人民政府提供规划决策的参考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和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其他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其草案和意见听取、采纳情况应当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以及监督检查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制度。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应当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的技术规范,为城乡规划管理提供技术支撑。第十一条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外,城乡规划方面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效能。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二条城乡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组织编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二)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中心城区域内编制分区规划,郊区区域内编制郊区区、县总体规划;

(三)在中心城分区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单元规划,在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

(四)在单元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为了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黄浦江沿岸地区、苏州河沿岸地区、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淀山湖风景区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在相关城乡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单元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三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审议意见的采纳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中心城分区规划和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的编制范围和编制要求。第十四条中心城分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郊区区、县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区、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审议意见的采纳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行政区域跨中心城和郊区的,其位于中心城范围内的区域纳入中心城分区规划编制范围,编入分区规划的部分并入本行政区的总体规划。该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中心城分区规划应当明确单元规划的编制范围和编制要求。郊区区、县总体规划应当明确城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划分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明确编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