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有哪些单位-镇府有哪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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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作部门有哪些单位

法律分析:政府工作部门一般有如下单位:公安局、财政局、地税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审计局、物价局、技术监督局、统计局、档案局、文教局、体育局、农业局、水产局、林业局、水务局、城管局、房产局、商业局、粮食局、卫生局、人事劳动局、司法局、民政局、民营企业管理局、供销社、经贸局、外贸局、土管局、交通局、计划生育办、矿产局、物资局、农机局、供电局、广播电视局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法律分析:有:公安局、财政局、地税局、国有资产管理局(二级局)、审计局、物价局、技术监督局、统计局、档案局、文教局、体育局、农业局、水产局、林业局、水务局、城管局、房产局、商业局、粮食局、卫生局、人事劳动局、司法局、民政局、民营企业管理局、供销社、经贸局、外贸局、土管局、交通局、计划生育办、矿产局、物资局、农机局、供电局、广播电视局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