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劳务有哪些内容和要求-林业劳务有哪些内容

林业劳务是指在林业生产中从事的各种劳动活动,主要包括:森林抚养、林木采伐、木材加工、森林病虫害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资源调查与评价等。还包括林地计划、造林设计、林地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林业劳务不但包括传统的体力劳动,也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活动。林业劳务的发展对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造林工程提供服务怎么开票

造林工程服务费、绿化劳务费、材料费、机械租赁费、技术咨询费。

1、造林工程服务费:可以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税率为百分之9,金额为实际收取的服务费。

2、绿化劳务费:可以开具服务业统一发票,税率为百分之6,金额为实际收取的劳务费。

3、材料费:根据实际购买的材料种类和金额,可以选择开具销售货物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税率分别为百分之13和百分之9。

4、机械租赁费:可以开具租赁业统一发票,税为百分之13,金额为实际收取的租赁费。

5、技术咨询费:可以开具咨询服务费发票,税率为百分之6,金额为实际收取的技术咨询费。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要求林场同你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一定必须要在林场上班10年以上才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