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额人选是什么意思-差额人选是什么
“差额人选”是指在选举或提拔过程当中,除候选人之外的其他候选人在投票结束后被淘汰出的人员。这类制度通常被称为“多数决制”,由于它要求候选人必须取得超过一定比例的选民的支持才能当选。差额选举的优点是可以鼓励候选人更加努力地争取支持,并且可以避免某些人通过操纵选举来控制政治权利。缺点是可能会致使一些优秀但不受欢迎的候选人被排除在外,而且也有可能会出现贿赂、操纵选票等不正当行动。
差额人选选上怎么办
法律分析:差额选举是相对于等额选举而言的。差额选举是指,正式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我国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等额选举。差额选举作为一项基本的选举原则,是从1979年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修改后开始实行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法律分析:差额选举指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即不等额选举。选举时,候选人名额按选举法或有关章程比应当选的名额多,由选举人自由选择投票。相对于等额选举,差额选举可以使选民和代表有更多的选择余地,切实提高选举的民主化程度,从而更利于选出人民群众满意的代表。差额选举有利于人才的选拔,使优秀人才得以脱颖而出。此外,差额选举的结果必然使一部分候选人落选,也可以使当选的代表增强公仆意识和责任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三十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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