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文时间是什么意思-行文时间是什么

“行文时间”通常是指文章、书籍等文本的创作或修订完成的时间。它是一个重要的历史和文化信息,可以用来推断作品的创作背景、作者的意图和作品的价值。例如,在研究文学作品时,“行文时间”可以帮助我们了解作者的生活环境、思想观念和社会背景;在研究历史文献时,“行文时间”可以帮助我们了解事件产生的时间顺序、背景和发展情况等。

联合行文的成文时间,以什么为准

联合行文的成文时间:为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联合行文成文日期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联合行文的主题:《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的注意事项:一是联合行文的主体必须是同级机关;二是联合行文必须确有必要,行文内容必须为事关各联合发文机关的重要工作,如果只是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就不得联合行文。

扩展资料

联合行文的原则:

必要原则,《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合作原则,《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第二十二条规定:“……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联合发文的机关要经常协商,保证渠道畅通。

效率原则,虽然联合行文因为涉及主办机关与协办机关之间的关系以及各自的管理权限与责任,需要认真协商处理,但决不能因关涉部门多而降低工作效率,使政策迟迟“落不了地”。

责任原则,《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百度百科-联合行文

发文日期。行文时间是指发文日期,有的文件在文件内载明了执行日期。行文时间报告是在工作结束后或工作正在进行中行文。而请示则必须在事前行文,得到上级机关批准或指示方可行动,不能先斩后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