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都有什么岗位工作-政府都有什么岗位
在中国,政府的岗位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党员干部:包括中央、地方各级党的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2、 政府公务员:指从事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
3、 事业编制人员:指在政府部门或其他社会单位中接受国家财政支持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4、 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社会福利、婚姻登记、殡葬等事务;
5. 财政部门:负责预算、收支、税收等工作;
6、 教育部门:负责教育政策制定、教育管理、教师招聘等工作;
7、 医疗部门:负责医疗保健、疾病预防、医疗服务等工作。
以上内容就是中国政府的一些主要岗位。
乡政府有哪些部门和职位
乡政府职位主要有乡镇政府设乡(镇)长,副乡(镇)长,乡(镇)长助理,下面一般均有政府办、工办、农办、财办、土管所、计生办等部门、各部门有相应负责人,办事员。同时,乡(镇)设党委是乡(镇)的领导核心。党委下设党建组织、宣传、纪检等机构,实行党对乡镇的领导。
乡政府主要有财政所、土地所、经管站、水管站、计生办、林业站、文化站、农业站等部门。
乡镇一般设党委、人大、政府三个领导机构。内设机构实行“大办制”,将乡镇原有内设机构按相应职能重新合并,成立3-5个综合性办公室,如党政综合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等。
一、乡镇政府要履行职能
乡级政府行使的职权如下:
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2、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3、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5、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6、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7、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乡政府的定义
乡政府是基层国家行政机关,行使本行政区的行政职能。
乡政府构具有党委和政府两种职能,党委领导政府工作。主要是政治思想和方针政策的领导,干部的选拔,考核和监督,经济和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
执行全乡的社会和经济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乡内的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治安、人民调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移民开发、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尊重民族宗教信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政府工作人员职业有:
1.公务员。
虽然说政府里上班的不一定都是公务员,但确实有很多公务员是在政府里上班。其实公务员和在哪里上班没关系,主要是看你在没在编制当中,也就纳入国家行政编制、要进行公务员登记,其编制归同级或上级组织部管理。
2.事业单位编。
政府当中也是有事业单位人员的,事业编制也是需要参加地方事业单位招考的。虽然事业单位的福利也不少,但总的来说还是比不上公务员,而且在政府上班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领导的概率也比较小。
3.技术岗。
技术岗也就是工勤岗位,是指在岗位设置中的从事简单体力工作或一般技术工种的岗位。比如打字员,司机等,这种工勤岗位的待遇,相较于公务员和事业编就相对较少了。
4.临时工。
临时工是相当大的一个群体,也叫合同工,待遇一般非常低,而且没有保障,随时都有可能被辞退,遇到事情还有可能出来背锅。因此,你去政府办事,遇到的工作人员可不一定是公务员,也不要觉得公务员就是这么好考上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类:
1.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家各级权力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全国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行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审判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5.检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6.军队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7.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机关中专职从事公务的人员。此外,在行政机构改革中,一些原为国家行政部门的机关被撤销或改变体制而组成的“公司”,若靠国家行政拨款,主要担负行政管理工作的,亦应纳入国家行政机关的范围。在这些“公司”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亦应视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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