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解除有哪些事由呢-法定解除有哪些事由

法定消除是指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可以在没有违反合同条款的条件下单方面消除合同。法定消除的事由主要包括:

1、 合同的期限届满;

2、 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没法实现;

3、 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定消除事由,如不可抗力、政策变更等。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法律对法定消除的事由有不同的规定,所以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不是符合法定消除的条件。

合同法定解除的一般事由

合同法定解除的一般事由有: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地震、火灾等自然现象以及战争等社会现象。

2、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行为。

3、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已届履行期而能给付的债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为给付所发生的迟延。然而,并非债务人的迟延履行行为必然带来合同解除的后果,只有当“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债权人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始得解除合同。

4、其他违约行为。如完全不能履行、不适当履行、部分履行等也可能导致合同解除。当然,这是以债务人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或者造成合同目的落空为前提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解除合同和终止合同的区别

1、二者的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即能向过去发生效力,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能向将来发生效力,即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2、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合同解除通常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对违约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仅适用于违约场合。合同的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主要是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双方协商一致、抵销、混同等终止。由此可见,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要比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广。

综上所述,合同法定解除的一般事由有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其他违约行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