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里什么叫单位犯罪-刑法里什么叫单位
“单位”是指在刑法中,指犯法主体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社会团体或组织。在认订单位犯法时,需要根据犯法的性质和特点,肯定单位的范围,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股分有限公司等都是法定的单位犯法主体。同时,在实践中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斟酌单位的实际运营情况、经营范围等因素进行判断。
试论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及处罚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第30条的规定,所谓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 单位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这里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是指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团体”主要是指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
(2) 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成员实施的犯罪。单位犯罪必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其负责人员决定实施,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其负责人员决定是单位整体犯罪意志的表现形式。所谓“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是指经过法律和章程规定的有权代表单位的机构研究决定,如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股东大会等;“负责人员决定”,是经过法律或章程规定有权代表单位的个人决定,如企业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或经理。
(3) 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刑法分则性条文,包括刑法分则及其颁行后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又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的单行刑法及有关附属刑法规范。从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来看,单位犯罪广泛存在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和贪污贿赂罪等章中,具体罪种约有120个。这些单位犯罪多数是故意犯罪,但也有少数属于过失犯罪。
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处罚原则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对单位犯罪,一般采取双罚制的原则。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但是,当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另有规定不采取双罚制而采取单罚制的,则属例外情况。
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的要件是什么?
军事单位主要用来指称一个内部同质性高的组织,多为来自同一个军种,接受单一的指挥管理。以此而言,一个营可视为一个典形的军事单位,连、排等更小规模的组织则可视为营底下的次级军事单位。另一方面广义的说法,军事单位一词也可使用在相对于非军事单位的场合,在此定义下,所有以军事目的而存在的单位,也可称为军事单位。
不能够成为 单位犯罪 的主体的 ,依据我国 刑法 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应当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如果是以个人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不能构成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主体是企业,机关或者社会组织。 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是 :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但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单位是指机关、团体或属于一个机关、团 体的各个部门。”按此解释,单位不仅指机关、团体等本身, 还指其下属部门或分支机构。由于《刑法》总则第30条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几乎虚化得不成其为单位犯罪的概念,只是对单位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宣言式规定。因而,对单位犯罪主体的界定,在司法界认识不尽一致。由于《刑法》总则第30条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犯罪是一个,犯罪主体也是一个,当然,作为刑事责任必然后果的 刑罚 ,也就应当加于单位本身。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界定关于单位犯罪的概念,目前较具代表性的观点有: 1、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 的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这是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主要区别; (2)单位犯罪必须以单位名义实施; (3)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而实施的,这是单位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 2、单位犯罪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单位犯罪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是单位犯罪的主体特征; (2)单位犯罪在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并具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心态;(3)单位犯罪必须是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这是单位犯罪的客观特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将“以单位名义”作为单位犯罪的特征之一,尚不够完整、科学。因为单位犯罪并不一定都要以单位的名义实施,如单位秘密绕关走私就是如此。相反,自然人打着单位的旗号,为谋取个人私利而实施犯罪的,则应按自然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单位犯罪的主体如何理解,在刑法理论界主要有二种观点: 1、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法人犯罪中,实际上是一个犯罪(即法人犯罪),两个犯罪主体,两个刑罚主体(在两罚制的情况下)或者一个刑罚主体(在单罚制情况下)。其理由是,犯罪主体必须与受刑主体同一,单一的犯罪主体只能有单一的受刑主体,双重的犯罪主体则应当有双重的受刑主体与之相对应。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采取的主要是双罚制的原则,决定了其犯罪主体也必然是二元的。否则,双罚制的规定就使罪与刑的关系发生了背离,与罪责自负、刑止于一身等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相悖。 综上所述, 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的 ,单位犯罪应当是区分自然人犯罪的单一主体,单位的意志通过特定的自然人进行反映和实施,如果自然人打着单位名义,为了谋取私人利益而实施的犯罪,不能构成单位犯罪,应当属于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主管属于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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