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择业有什么文件要求-自主择业有什么文件

《国务院关于增进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增进法》也对自主择业做出了相干规定,例如,鼓励和支持劳动者依法自主选择职业;允许符合条件的劳动者从事自由职业、兼职工作等。

关于这次自主择业退役金调整

军官自主择业金是终身的,在领取对象去世后的下个月停止发放退役金,但是同时会发一笔根据工资多少而定的丧葬费。

一、退役金调整的依据

(1)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

(2)国转联〔2002〕3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按照相应职级的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年定期增加标准”为基数,按退役金计发比例,每年定期增长。

二、退役金调整的内容

(1)增加基本退役金

在增加基本退役金的同时,将部分自主择业生活补贴纳入基本退役金中(与地方、部队在职人员一样,工资结构调整,降低津贴补贴,提高基本工资)。

(2) 增加年定期增资

按个人计发比例核算,从2017年1月起执行了新的年度定期增资标准。

(3)调整自主择业生活补贴

由于工资结构调整,从2016年7月起降低了自主择业生活补贴。

三、退役金调整补发金是否扣税或计发利息

按现行政策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也不给补发延迟发放所需要的利息。

四、那些人员停发、少发或者不予补发退役金

按现行政策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停发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录用或聘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有关待遇。其从上述单位辞职、被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后,不再恢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

(2)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

(3)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受刑事处罚(不含单处附加刑)的,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待遇。被判处管制或者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管制和缓刑执行期间,按本人退役金中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军龄工资、基础工资(2001年-2005年转业人员)、年定期增加的退役金、转业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退役金(不含津贴补贴项目)的数额之和发给生活费。受刑事处罚期间,停止退役金年定期增资和退役金调整。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或者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待遇。其他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刑满释放后,可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待遇,但根据罪行的轻重和服刑期间的表现,按照降低一至两职重新核定退役金和各项生活待遇标准。

退役金

基础工资=在职时的基础工资⑴×100%(2006年以后转业无此项)

职务工资=在职时的职务工资⑵×80%

军衔工资=在职时的军衔工资⑶×80%

军龄工资=在职时的军龄工资⑷×100%

职业津贴=在职时的职业津贴⑸×80%

生活补贴=在职时的生活补贴⑹×80%

伙食补贴=在职时的伙食补贴⑺×80%

福利补助=在职时的福利补助⑻×80%

生活补助={500(五大节日过节费)÷12}⑼×80%

房租补贴=在职时的房租补贴⑽×80%

地区津贴⑾:大连市除长海县外,无地区津贴。

生活性补贴=在职时的生活性补贴×100%

军龄增发={⑵+⑶+⑸+⑹+⑺+⑻+⑼+⑽+⑾}×军龄增发比例

立功受奖={⑵+⑶+⑸+⑹+⑺+⑻+⑼+⑽+⑾}×立功受奖增发比例

边远艰苦地区飞行舰艇工作={⑵+⑶+⑸+⑹+⑺+⑻+⑼+⑽+⑾}×边远艰苦地区飞行舰艇工作增发比例

超标核减={⑵+⑶+⑸+⑹+⑺+⑻+⑼+⑽+⑾}×(军龄增发比例+立功受奖增发比例+边远艰苦地区飞行舰艇工作增发比例-20)

历年增资=年定期增资之和(不含当年增资)

取暖费=标准面积×70%×23÷12

医疗保险=(应发合计-生活性补贴-取暖费)×2%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第四十一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