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签发前审核什么内容-公文签发前审核什么

公文签发前,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1)公文内容是不是符合党的理论线路方针政策;(2)公文内容是不是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牾;(3)公文的内容、格式是不是规范;(4)公文所触及的事项是不是已办理终了或无误;(5)公文签发手续是不是完备等。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该由谁审核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

审核要点如下:

一、内容关

一般说来,公文在拟制过程中要经过慎重研究才能形成决策,不会出现内容重大失误,但不排除个别观点失妥、某些环节疏漏的情况发生,审核时要加以弥补。

二、规则关

如是否需要行文,发文形式是否得当;主送、抄送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是否需要协商、会签;文种使用是否正确等等。由于审核者对公文处理规章制度比较熟悉,可以对文稿中不符合行文规则的部分加以纠正。

三、表达关

文稿中出现的错误绝大多数都是表达问题,也是审核把关的重点之一。主要应审核:

1、结构是否清晰、严谨;

2、篇幅是否精炼;

3、语句是否通畅;用词是否准确,搭配是否得当;有没有错别字、不规范的简化字;

4、是否符合《办法》对草拟公文的具体规定如引文、结构层次序数、数字用法等;

5、标点符号是否规范。

四、格式关

特别是对新格式的新规定如上行文要标注签发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等加以注意。

法律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一、第二十四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二、第二十五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2、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3、公文的文种应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4、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5、人名、地名 、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6、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7、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9、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三、第二十六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一、发文办理主要程序

1、发文办理的四种程序如下:

(1)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2)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3)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4)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2、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

(1)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2)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3)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4)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二、什么是发文办理

发文办理是指机关内部为制发公文所进行的拟制、处置与管理活动。发文办理的一般程序为:拟稿、会商、审核、签发,核发、登记、缮印、用印或签署,分装、发出,处置办毕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