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不能参与什么活动-辅警不能参与什么

作为一位辅警,有以下几项工作是不应当参与的:

1、 主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辅警只能在法律授权和公安机关的安排下协助处理一些案件,包括协助调查、取证等。但是,他们不能主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如进行审判、起诉或辩解。

2、 参与刑事侦察工作:辅警参与刑事侦察工作也是有限制的。他们需要在警方的指挥和监督下进行工作,并且不能超越他们的职责范围。

3、 未经批准接触犯法嫌疑人和证人:辅警必须严格遵照相干法律法规,不得未经批准接触犯法嫌疑人和证人,否则可能会构成犯法行动。

4、 单独行动:辅警在履行任务时应当保持团队协作,不得单独行动。如果遇到紧急情况,也应当立即报告给上级并寻求支援。

辅警在履行职务时必须严格遵照法律和规定,不得超出自己的职责范围,也不能参与任何违法或不道德的行动。

辅警不得从事的工作有哪些

警务辅助人员统称“辅警”。辅警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辅警应当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为辅警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辅警离职时,应当向所在公安机关交回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和配备的装备等物品。

辅警按照职责分工,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辅警协助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其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文职辅警可以从事下列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勤务辅警可以从事下列公安机关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参与灭火救援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其他可以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审核案件;保管武器、警械;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辅警十条禁令

辅警人员应当注意:不得单独接警、处警,参与行政执法以及办理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不得扣押他人合法证件、车辆以及财物;不得单独上路执勤,查处道路交通违章等。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辅警按照相应岗位辅助履行下列职责:

(一)治安巡逻检查、卡口值守、接处警、维持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事)件现场秩序、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纠纷调解、治安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

(二)疏导交通,劝阻、查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

(三)社区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养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动;

(四)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等警务活动;

(五)专业技术、后勤等警务保障活动;

(六)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辅助性警务活动。

法律依据

《辅警人员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辅警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1、遵纪守法,依法办事;

2、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3、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4、规范着装,文明执勤;

5、服务群众,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辅警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保安队员、专职保安联防人员、流动人口协管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辱骂、殴打他人,搜查他人身体,或者扣押他人的合法证件、合法财物;

2、参与收粮要款、计划生育、城市管理和殡葬改革等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

3、接警、单独处警,查办各类案件;

4、给违法犯罪嫌疑人员通风报信;

5、擅离职守或者酒后执勤;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交通协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单独接警、处警,参与行政执法以及办理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2)扣押他人合法证件、车辆以及财物;

(3)单独上路执勤,查处道路交通违章;

(4)违反公安部《五条禁令》、《江苏省保安联防等公安辅助人员七条禁令》等纪律、规定;

(5)违反《交巡警大队协勤员着装管理规定》规定等行为;

(6)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及社会上严重反对的行为;

(7)利用协管员身份谋取私利和违法乱纪。

(三)临时用工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驾驶员不得违章驾车、酒后驾驶车辆,不得私自用车、擅自将车辆外借;

2、110报警服务台接警人员不得无故脱岗、离岗、串岗,不得窃-听和变相窃-听电话,因工作需要监听电话不得超过三秒钟;

3、文印人员不得接私活,工作中知道的机密,不得外传。

4、炊事员不得利用购买食品之机,克扣营私。保洁员在日常保洁工作中不得在办公区内打听、了解与本岗位工作无关内容。

法律分析:

一、严禁不服从命令、不听从指挥、不遵守工作纪律,违者予以辞退;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开除。

二、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未经批准擅自出车,非执行公务时,将车辆停放在酒店、公共娱乐场所,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机动车和未着制式警服驾驶警车,公车私用,违者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开除,并按责任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三、严禁酗酒滋事,在工作日、值班、备勤、出差以及外出培训时饮酒,违者予以辞退; 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违反公安机关保密、安全等规定,未经批准、登记借用和超范围使用公安数字证书,泄露警务工作秘密和履行职责所掌握的个人隐私,违者予以辞退;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开除,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严禁滥用、转借防卫器械,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六、严禁使用暴力执勤、不文明执勤,办事不公,违者予以辞退;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开除。

七、严禁利用辅警身份和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耍特权,欺压群众,吃拿卡要,以公谋私,违者予以辞退;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开除。

八、严禁吸毒、卖淫嫖娼、参与赌博、放高利贷,违者予以开除,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严禁在非执行公务时着警服出入公共娱乐场所,违者予以辞退;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开除。

十、严禁在值班、备勤、执勤期间脱岗、溜岗,违者予以辞退;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开除。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单独执法;

(二)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 违抗上级命令;

(四) 弄虚作假,知情不报,欺骗领导;

(五) 泄露国家秘密或警务秘密;

(六) 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人员;

(七) 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八) 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九) 参与色情、吸毒、赌博等活动;

(十) 在工作时间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

(十一) 参与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其他个人、组织;

(十二) 使用武器;

(十三) 其他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