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招工都有什么要求和条件-政府招工都有什么要求

对政府招工的要求,一般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年龄、性别等基本条件;二是学历、专业等资历要求;三是政治面貌、健康状态等身体要求;四是工作经历、职业能力等经验要求;五是语言表达、文字写作等技能要求。不同的职位可能还有特定的任职资历和要求。具体需要根据招聘公告的规定进行详细了解。

政府部门招工对退伍军人是否应该放宽要求?

政府部门招工对退伍军人并不会放宽招聘要求的(比如学历大专的能不能放宽到高中);但是一定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10月29日修订版)第六十条第四款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条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义务兵退出现役,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出现役义务兵就业享受国家扶持优惠政策。

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享受国家发给的助学金。

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办理。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退出现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条

黑龙江省实施《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细则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根据查询武汉市人民政府官网显示,1998年武汉事业单位招工条件包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工必须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之内(含自然减员补充),贯彻执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由企业向所在市、县劳动局提报招工计划,经审批下达后进行。小型企业自行招工确有困难的,也可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招收。招工地点应本着就近的原则确定。必须跨县(市)招工的,由市(地)劳动局审批;跨市(地)招工的,由省劳动局审批。第三条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实行劳动合同制。并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及《黑龙江省实施〈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细则》办理。第二章面向社会,公开招收第四条企业招用工人,应制定招工简章,经所在市、县劳动局同意后,在招考的十五日前公布。招工简章应明确招工人数、对象、工种、招用条件、男女比例、考核项目、合同期限、报名地址和时间。第五条企业招用工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报考:

(一)符合《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城镇待业青年;

(二)符合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国营企业待业职工;

(三)符合招工简章规定条件的其他城镇待业人员;(四)地处农村的企业招工,也可就地招用非农业人口中的待业青年。第六条招工单位应张榜公布被录用者的名单,公开录用,并有义务在指定时间内,答复未被录用者的有关询问。第三章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第七条企业招用工人,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其考核内容和标准,由招工单位和自行招工有困难的小型企业的主管部门根据《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拟定后,报所在市、县劳动局备案。第八条招工的身体检查可根据不同行业工种的要求,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体检标准,由县级以上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第九条企业招用工人,应先从需要重新就业的待业人员、职业中学毕业生和经过就业前培训的城镇待业人员中,按专业对口招收,不足部分可从其它城镇待业人员中招收。符合招工条件的国营企业待业职工和退休老工人的子女,在同等条件可以优先录用。第四章组织管理第十条录用手续统一由招工单位所在市、县(区)劳动局办理。

(一)用工单位在与被录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填写《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审批表》,送市、县劳动局审批,作为办理工资基金手续和招收录用的依据,装入被录用人的档案。

(二)用工单位填制《劳动合同制工人名册》一式三份,经市、县劳动局审核后,分送市、县劳动服务公司、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备查。

(三)劳动局按人填发《劳动手册》。第十一条重新录用的合同制工人,市、县劳动局在原《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审批表》和《劳动手册》上加以注明,除按本细则第十条(二)项的规定填制《劳动合同制工人名册》外,不再重新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二条报考人员应向招工单位交纳报名费一元,用工单位每录用一人,向市、县劳动局交招工手续费三元,作为办理招工手续的经费。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建筑企业需要从农村招工和邮电部门从农村招收乡邮投递员、驻段线务员按国家规定执行;其他企业从农村招工均须由市、县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招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用工人,应比照《暂行规定》和本细则办理。第十六条省内过去有关招用工人的规定与《暂行规定》和本细则有抵触的,一律按《暂行规定》和本细则执行。第十七条本细则由黑龙江省劳动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细则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