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安置岗位有哪些专业-军转安置岗位有哪些
根据我国相干政策规定,军转安置的岗位主要包括行政管理类、专业技术类、执法监督类、文化教育类等。其中,行政管理类岗位包括办公厅(室)、办公室、政工办公室、后勤保障部门等;专业技术类岗位包括研究机构、计划设计单位、实验基地、技术咨询服务中心等;执法监督类岗位包括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文化教育类岗位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局等。这些岗位都是为了解决军队退役人员的就业问题而设立的。具体的岗位类型和数量会根据地区的情况有所不同,需要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详细信息。
中校军官退役后一般会在单位安排一个什么职位?
一般会安排事业单位、行政或者一些企业机构。
军队干部复员是安置退出现役干部的一种辅助途径。复员是返乡参加工农业生产或重新安排工作。
至于干部复员到地方后,被用人单位录用为干部,那是另一回事。有的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不担任干部职务,但仍保留干部待遇,应视为转业。
中校军官转业,在地方上行政单位一般是县处级,这是军官转业的最大意义。如果安排进企业,则意义不大,除非是国企,会有相应的干部职务待遇。
部队的副团职干部与地方相对应的级别,应该是地方副处级,但军转干部的安置另有政策性规定,具体规定是:
1、在部队任副团级领导干部职务或非领导职务的,不安排地方现职副处级领导职务,一般安排主任科员岗位。
2、在部队任副团领导干部职务满三年以上的,可以对应安排地方副调研员岗位,但不是必须,也可以安排主任科员岗位。
部队的副团职干部与地方相对应的级别,应该是地方副处级,但军转干部的安置另有政策性规定,具体规定是:
一、在部队任副团级领导干部职务或非领导职务的,不安排地方现职副处级领导职务,一般安排主任科员岗位。
二、在部队任副团领导干部职务满三年以上的,可以对应安排地方副调研员岗位,但不是必须,也可以安排主任科员岗位。
三、在部队任副团领导干部职务转业地方后安排主任科员岗位工作的,其工资享受副调研员待遇。
中校转业到地方企业单位工作的,一般由企业安排适当岗位、享受相对应的工资待遇。
扩展资料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安排到行政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如何计算任行政职级时间的答复》 :安排到法院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在评定法官等级时,其行政职级任职时间应从干部原在部队担任的与地方干部相对应职级的时间计算。
军队各级领导在地方各级党委中的排名,只是党内排名,并不是说本身等级就比同级地方领导低半级。比如省军区的政委为省委常委,排名在省委副书记之后,但他的军队级别正军级还是和省部级正职相同,就像省长的党内职务为省委副书记。
但他并不是副省级,而是和省委书记一样同为省部级正职。党政军三大部门的级别是相同的。野战部队的正职领导一般不担任地方党委常委。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
一般会安排事业单位、行政或者一些企业机构。中校军衔是军官中职务跨度为正营、副团、正团三级,转业时套改地方职级时分别为正科、副处、正处。但是,对于军转干部地方安排工作时,多数只是享受相应的职级待遇,很难安置实职,比如,正营级干部转业到地方,绝大多数只是享受正科级工资待遇,而很少能安排实职科长的职务岗位,只当一般干部使用。
一、军人专业如何分配
1.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2.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3.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5.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6.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行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7.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8.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9.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10.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二、符合政府分配的条件
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单位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岗位具有国家正式编制。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
二十九、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军官退出现役后,采取转业由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或者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的方式安置;有的也可以采取复员或者退休的方式安置。”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对退出现役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以及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的军官,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进行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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