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专员是什么意思-法院专为是什么职位
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负责审判各类案件。所以"法院专为"没有特定的职业或职位,它是一个描写性的词语,用于表示法院专门处理某种类型的案件或专门为某些人服务。例如,法院可以专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特殊的司法服务;也能够专为商业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刑事犯法等特定类型案件提供专业的司法审理服务。
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是什么级别
各级人民法院都设“审判委员会”,这是法院在业务上的一个集体领导机构,负责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其成员叫做“审判委员会委员”。
但是,审委会委员不是一个行政领导职务,没有对应的行政级别,具体由个人担任的行政职务决定。
首先,介绍一下人民法院的规格。
法院是“一府一委两院”中的一员,依法履行审判权,主要分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四个层级,机构规格比较特殊。
以省高院为例,为副省级单位:
西藏高院2019年部门决算——截图
1、省高院与省政府、省监察委、省检察院一样,都由省人大产生,接受省人大的监督,和省政府的厅局有本质区别。
最直观的例子,省高院的印章比省发改委、公安厅的印章大一圈,前者刊国徽,后者刊五角星。
2、省高院院长是明确的副省级职务,与省长、省监察委主任一样,都由省人大选举产生,不存在高配的情况。
而省发改委主任、公安厅长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是明确的正厅级职务。
但是,整个省高院却是正厅级建制:
1、省高院的副职领导中除了“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明确正厅级之外,其它副院长、政治部主任都是明确的副厅级职务。
2、省高院的办公室、政策研究室、审判庭、立案庭等内设机构都是明确的正处级规格,主任、庭长都是正处级职务。
因此,省高院的各个行政职务对应的级别如下:
1、院长:副省部级
2、常务副院长:正厅级
3、副院长、政治部主任:副厅级
4、审判庭庭长:正处级
5、审判庭副庭长:副处级
第二,介绍一下法官的概念。
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实行员额制管理,从任职满一定年限后的法官助理中以入额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因此也叫员额法官。
各级法院的法官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组成,院长由人大选举产生,其它由人大常委会任命。
其中,审判员大致可以理解为法官中的普通干部,而“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大致可以理解为法官中的领导干部。
然后,介绍一下审判委员会的概念。
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决定案件处理的最高审判组织,是审判业务方面的集体领导机构、决策机构,指导和监督全院的审判工作。
但是,法院还有“党组、行政班子”两个领导机构,与审判委员会的区别在于:
1、党组是法院的核心领导机构,负责“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对于法院的“三重一大事项”拥有最终决定权。
目前,法院的党组成员一般有5—9人,包括“院长、副院长、政治部主任、纪检监察组长”。
2、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管“事务”,处理法院的日常行政工作,班子成员一般有3—7人,包括“院长、副院长、政治部主任”。
3、审判委员会负责管“业务”,负责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重大案件、讨论决定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审判委员会的委员人数会比“党组成员、行政班子人数”多出不少,由“院长、副院长、若干资深法官”组成。其中,资深法官包括“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部分审判庭庭长(现任或已退居二线)”组成。
可以看到,三个机构的很多成员是重合的,三个机构既分工、又协作,共同推动法院的各项工作发展。
最后,介绍一下审判委员会委员的有关情况。
审委会委员更像是一个业务岗位,而非行政领导职务,并没有明确的行政级别。
因此,审委会委员的个人级别不尽相同,以省高院为例:
1、院长是副省部级;
2、常务副院长是正厅级;
3、副院长是副厅级(个别可以高配正厅);
4、审委会专职委员是副厅级;
5、审委会委员、审判庭庭长是正处级。
这里介绍一下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其有点像介于副院长、审判庭庭长之间的职务,属于半个院领导,有明确的行政级别。
例如,省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是副厅级职务,市中院专职委员是副处级职务,基层法院专职委员是副科级职务,协助院长、副院长分管部分工作。
各级法院的副院长中有不少都是从专职委员晋升而来,同时,庭长转岗担任专职委员也属于提拔晋升。
法院专委厉害吗
审判委员会委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种职务,简称专委。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般设置两名专委,副院长级别,专司审判委员会各种案件的议论,审核,表决权等。司法实践中,有些专委亦有参与分管法院审判工作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审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
(三)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
(四)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法律分析:专职审委会委员,享受副院长待遇,不是副院长,不分管各种工作。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大数据处理内容。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原文链接:https://edu.h3e.cn/edu/1246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