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岗位有哪些保密-法院的岗位有哪些

法院的岗位主要有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行政人员等。法官是法院的主要工作人员,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书记员负责记录庭审进程和制作相干文件;司法警察则负责法庭的安全保卫工作;而行政人员则负责法院内部的管理和服务。还有其他一些辅助性岗位,如法警助理、履行员、调解员等。

法院工作人员有哪些职务

一、法院工作人员有哪些职务

1、法院工作人员的职务如下:

(1)法官,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

(2)书记员,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

(3)法警,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

(4)法医,法院里都有专门的法医机构,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准确、及时地为查明和确定案件真实情况。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法院起诉的流程是什么

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材料;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6、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

法院主要有审判工作岗位、审判辅助工作岗位、后勤保障工作岗位、司法技术工作岗位、审判管理工作岗位、执行工作岗位、法院宣传工作岗位、司法警察工作岗位等。

法院的职务包括:法院除院长外,下设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审判员、书记员,还有法警等。

法院是一个国家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高级人民法院,以下为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中国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和布局日趋合理,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人民法院体系。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法院机关管理及日常事务的组织落实。承办文书、档案、机要、保密工作,传递处理各种工作信息;起草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承办各种信访文函的登记、送阅、转办工作;负责机关财产、财务管理及后勤服务保障工作;负责机关装备工作任务;负责内、外来客的接待工作;负责院党组及其领导的其他服务性工作。

(二)政工科

负责机关党的支部工作;负责全院的行政事务、人事调配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干警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组织考评、考核、奖惩的落实;负责工会工作,组织干警的业务活动。

(三)刑事审判庭

负责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刑事案件;审理当事人个人提起的自诉刑事案件;协助中级人民法院搞好相应的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协助中级人民法院搞好执行死刑犯工作。

(四)民事审判庭

负责辖区内民事案件的调解及审判工作。及时审理合同纠纷、婚姻纠纷、债务纠纷、财产纠纷等案件。积极做好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兄弟县(区)法院涉及本辖区内案件及当事人的调查、取证、开庭、送达、宣判等辅助性工作。

(五)行政审判庭

负责辖区行政案件的审判及调处工作,依法协助行政执行机关依法行政。做好上级法院和各兄弟县(区)法院涉及本辖区内案件及当事人的审判及辅助性工作。

(六)审判监督庭

负责全院发回重审、再审案件的审判、调处工作,负责检察院提起抗诉案件的审判工作,负责院长及上级法院提起再审案件和人大依法监督案件的审判工作。

(七)立案庭

负责全院的立案工作及一般案件的送达、取证、听证工作,一般简单案件的调处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全院的一审案件进行排期,搞好人民群众和案件当事人的来信来访工作。

(八)执行局

负责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的执行案件;负责全县非诉讼执行案件的执行工作,积极协助搞好异地执行案件。

(九)司法警察大队

负责全院重要案件庭审时的值庭;负责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提押、看守、警戒等任务;负责全院后勤机关的保卫安全等工作。在中院司法警察支队的统一调配下,完成执行死刑的任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