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做什么工作-港台什么工作电脑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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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台甚么工作电脑聘”是指香港和台湾地区招聘需要使用电脑工作的职位。这类职位通常包括但不限于软件工程师、网页设计师、数据分析师、网络管理员、IT支持人员等。
在求职过程当中,应聘者需要根据自己的技能和兴趣来选择合适自己的职位,并且准备好相干的简历和面试准备。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也是非常重要的,由于许多职位都需要计算机技能。
在找工作时,可以尝试使用各种求职网站或招聘会,或直接向公司投递简历。同时,也能够通过社交媒体或人脉关系来寻觅机会。
港台地区有很多需要用到电脑的工作职位,只要具有相应的技能和经验,就有可能找到满意的工作。
港澳台地区的居民可以在大陆就业吗?
现实困惑
高某是我国台湾地区的居民,三年前他来到大陆某市就读硕士研究生。
2012年5月,高某研究生毕业后,就留在了该市工作,并与某商贸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但是该公司并没有到当地劳动部门为高某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2012年11月,该市劳动部门在一次检查时发现了此事。劳动部门对该公司罚款150元,并责令该公司立即为高某办理相关就业手续。请问题:港澳台地区的居民可以在大陆就业吗,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呢?
律师答疑
根据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4条的规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就业证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由此可见,内地单位在聘雇台、港、澳人员时,应及时为这些人员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否则劳动部门有权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并可以对其作出一定的行政处罚。本案中,某商贸公司在录用台湾居民高某后,一直没有为其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因此劳动部门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是合法的。
法条链接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第四条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就业证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
1、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居民成为适格的劳动者,必须取得三证。
1996年5月1日施行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可见,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须持有三证,分别是职业签证、《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人居留证》
2005年10月1日施行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就业证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
可见,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证。所以用人单位聘用或接收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该人员应该持有就业许可证。而且根据该规定,为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办理就业证,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2、若无就业许可证,但持有《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可认定为劳动关系。
2013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4条第2款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二、外籍人员未办理就业许可证却在中国境内就业的,不适用劳动法的调整,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不被支持。
1、《劳动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据此规定,纳入我国劳动法调整范围的条件为
(1)用工单位必须是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2)被用工一方必须为劳动者。而我国法律规定中国公民均享受劳动权利。所以作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及港澳台居民,必须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就业条件,才能成为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2、2013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4条第1款“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合法打工的“洋员工”也适用劳动合同法
我国规范外国人就业工作的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这些规定重点在就业资格和手续办理方面。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并未涉及外国人就业问题。
上海市原劳动局1998年出台《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6条“用人单位与获准聘用的外国人之间关于聘用期限、岗位。。。等权利义务,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所以很多企业与外国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主要按照劳动合同规定。
但是若劳动合同没有涉及的,外国人维权是否适用劳动法律法规?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26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可见,外国人在中国合法就业的,除了双方约定及基本保证劳动权益外,还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外国人合法就业的争议解决,除了双方约定,也适用劳动法律法规。比如,外国人合法就业,劳动合同没有涉及经济补偿金,但合同到期,外国劳动者仍可依据合法就业、劳动合同,主张合同到期自动终止的经济补偿金。
四、司法实践中,对于外国人就业不规范、不被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中,有的人认为该劳动关系无效,应该按照双方过错承担劳动合同无效的损失;有人认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此种情形违反法律法规,不属于无效合同,法律也没有明确其为无效合同,可视为存在劳务关系。劳动报酬等诉求可参照双方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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