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有哪些岗位-公安局 有哪些岗位

公安机关,简称“公安”,是指国家的执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专门气力。公安系统的岗位包括:刑事侦察、治安管理、交通警察、消防警察、网络安全警察、法医鉴定等。其中,刑事侦察主要负责对犯法行动进行调查和逮捕;治安管理负责保护社会公共秩序,处理各种违法行动;交通警察负责保护道路交通安全,查处各类交通违章行动;消防警察则负责防火灭火救济等工作;网络安全警察负责保护网络安全,打击网络犯法活动;法医鉴定则是负责对尸体或受伤者进行医学检验和分析。

除以上内容岗位外,公安系统还包括以下岗位:

1、 司法警察:负责在法院履行庭中担负陪审员,保障法院履行工作的正常进行。

2、 派出所警员:负责社区治安管理、户籍管理等工作。

3、 特警:负责履行特别任务,如处置突发事件、保护重要人物等。

4、 警察学院教官:负责教学工作,培养和训练新入职的警察。

5. 公安技术部门:负责使用高科技手段支持警察的工作,例如指纹辨认、DNA检测等。

6、 公安宣扬部门:负责展开公众教育和宣扬工作,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

7、 政治部:负责干部提拔、考核、任免等工作。

8、 刑事局:负责刑事案件的侦察和起诉。

9、 民政局:负责人民调解、婚姻登记、户口迁移等工作。

10、 经济犯法侦察局:负责经济犯法案件的侦察和起诉。

公安系统的岗位繁多,需要具有不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材来满足工作需求。

公安都有什么职业

公安警察的职位分类:

1、综合管理类:

是指履行政工、文秘、审计、财务装备、科技管理、信访、后勤保障等职能的岗位。纪检监察、党务、离退休干部管理、群团等机构参照综合管理岗位进行管理。

2、执法勤务类:

是指履行指挥处警、国内安全保卫、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刑事犯罪侦查、出入境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监所管理、交通管理、禁毒、反邪教、反恐怖、警务督察、法制等职能的岗位。

3、警务技术类:

(1)是指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公安机关履行职责提供刑事技术、行动技术、网络安全技术、警务信通技术等专业技术支持的岗位。

(2)根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

(3)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称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

(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

公安警察的职务职责:

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4、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5、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6、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7、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8、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9、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10、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

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和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主管政治工作的政治委员、教导员、指导员等警官职务。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执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

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一级警长、二级警长、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二级警员、三级警员。

辅警,顾名思义是辅助正式公安民警工作的工作人员,由政府出资,公安机关统一通过笔试、面试、政审、体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辅警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相应岗位辅助履行下列职责:

1、治安巡逻检查、卡口值守、接处警、维持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事)件现场秩序、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纠纷调解、治安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

2、疏导交通,劝阻、查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

3、社区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养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动。

4、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等警务活动。

5、专业技术、后勤等警务保障活动。

6、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辅助性警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二条

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