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警站位呈什么形状-出警站位呈什么形

警务出警点的设置通常为以圆形、三角形或方形为主,具体形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例如,在城市中,由于道路网密集且复杂,为了更好地覆盖各区域,一般会选择圆形或三角形的出警站位;而在农村地区,出警站位可能选择更加规整的方形或矩形。

银川一女子辱骂推搡核酸检测工作人员及民警,她会受到什么惩罚?

在银川,有一名女子辱骂推伤核酸检测工作人员及民警的事情,在网上引起热议,而该女子也被民警依法强制带离,由于情节严重,很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据了解在西夏区芦花洲小区,工作人员入户采集核酸,可是女子彭某拒不配合采集工作,而且还辱骂推上工作人员及派出所出警的民警,而彭某也立即被警方强行控制,案件也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新冠肺炎疫情给全世界都带来了很大的灾难,在疫情防控方面所有人都要一起努力起来,而不能只为了自己的利益,对此不管不顾,这样很容易导致新冠疫情扩散,因此疫情防控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所以市民一定要配合防疫人员的工作,而且也要遵循政府的相关规定,配合采集核酸检测,而且不要随意的到外地去游玩,在家做好自我隔离。

虽然国内已经控制住了疫情,但是在部分地区时有爆发出现,所以大家一定不要对新冠疫情产生轻视的心理,在日常生活之中还是要做好各种防护,定时对家里进行清洁打扫和消毒,在外出的时候一定要佩戴好口罩,不要到人多的地方进行打堆,也不要随意的和陌生人进行交谈,更不要到高风险地区进行旅游。

为了将疫情控制住政府的很多工作人员,非常的辛苦,经常24小时值班工作,正因为他们的努力才会有现在和谐的生活,才能及时的将新冠疫情控制住,所以每个市民都要提高自己的站位,要配合相关的工作人员,千万不能自私自利,只为自己,不然也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惨重的代价,在疫情面前,大家一定要齐心协力共度难关,共筑安全防线。

人民警察执法准则(或内部考核标准)

防汛安全通知范文(精选5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通知,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可以用通知,平行机关之间有时也可以用通知。那么你有了解过通知吗?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防汛安全通知范文(精选5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防汛安全通知1

物业公司进一步加强当前防汛防台工作的通知提要:各管理处要充分分析本管理处防汛防台可能存在的问题,突出防汛防台重点,着力解决防汛防台安全问题。特别要做好:屋顶垃圾的清理工作、上下水道的疏通工作。

一、严明纪律,加强值班制度

汛期期间,严明防汛纪律,要有大局观念,服从命令。领导要带头值班,严格落实巡查制度。要严格检查值班人员24小时坚守岗位的情况、尽职的情况、记录是否完备的情况,要密切关注台风、雨势、水情的变化情况,随时做好防汛信息的上传下达。

二、完善预案,提升处置能力

各管理处要根据各自的台汛风险,完善应急处置预案。要保障物资的到位,保持信息的畅通,要建立与政府部门和社会求援机构的联系方式,确保快速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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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7月21日

防汛安全通知2

各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汛期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领导批示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防汛防台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强降雨引发小流域山洪和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以及温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汛防台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现结合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文广旅体系统防汛防台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任务,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

各文化广电体育经营单位(场所)、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公共文化场馆、文保单位等,要按照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要求,立足防大汛救大灾,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层层传导压力,压实主体责任,对汛期期间安全工作进行再检查、再部署、再落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预警提示、隐患排查、物资储备、应急救援、值班值守等各个环节,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汛期安全工作,各项工作切实落到具体岗位和人员。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强巡防巡查。

坚持“汛期不过、检查不停、整改不止”,开展汛期文广旅体企业、文保单位、A级旅游景区等重点领域、重点部位的拉网式隐患大排查、再排查工作。对发现的隐患实行清单式管理,整改一处销号一处,严格落实闭环管控。

三、完善预案,进一步明确应急措施。

各单位要根据各级政府和部门防汛防台的要求,结合当前形势,加强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完善防汛防台各项工作应急处置预案,有条件的应组织开展防汛防台应急演练。加强值班值守,严格落实领导值班制度,遇重大险情灾情第一时间上报,确保应急通信畅通,信息报告及时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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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7月21日

防汛安全通知3

各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有关企业:

6月1日,本市进入汛期。根据5月19日上海市20xx年防汛工作会议精神,为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安全仓储工作,确保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安全度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

根据气象部门预测,本市今年汛期将呈现“降水总量略多、影响台风强度偏强、对流性天气强度偏强、高温日略多”的特点。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属地化管理和企业主体责任意识,树牢底线思维,客服麻痹思想,立足“防大汛、抗大灾、抢大险”,贯彻“不怕十防九空、不怕兴师动众、不怕劳民伤财”的要求,坚决扛起防止疫情和灾情叠加的政治责任,主动打好防汛防台攻坚战。

二、聚焦重点,突出关键,狠抓隐患排查和整改落实

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月,结合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进一步加快补齐短板,雨季来临之前,专门组织一次安全用电、泵房排水、库房检漏等防汛防台排查。要加强老旧仓房和房顶、墙、门、窗的检查与维修,确保库房上不漏、侧不渗、下不沉;要及时清理疏通排水沟渠,加固防汛堤坝和码头,加强低洼易涝库点防护;要全面检查、清理老旧电线和用电设备,检修防雷设施;要充分发挥电子监控等科技手段,强化库区安全监控,确保库区安全。

三、完善措施,落实保障,提高响应能力和保障水平

各部门、各单位要逐级压实工作责任,针对薄弱环节加紧落实应急度汛措施,把“人防”的队伍配强、“物防”的物资备足、“技防”的设备调好,做好充分准备。要做实、做细防汛预案,适时组织应急演练,紧贴险情,紧贴实战,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切实做到“预判早、处置快、损失少”;要配足、配齐应急保障人员和物资,做到防汛队伍、防汛物资双落实,确保防汛人员拉得出、上得去,防汛物资拿得出、用得上;要不断提高智慧防汛水平,努力实现“一网统管”“一键指挥”,第一时间掌握预警信息,做到提前部署、及时应对,提高一线指挥和应急处置能力,牢牢把握防汛工作主动权;要主动对接有关部门,形成合力、通力协作,及时掌握防汛工作动态,提升联动处置能力。

四、建立机制,落实值守,加强讯息沟通和汛情互通

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应急值班制度,并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预警后领导进岗到位等制度,要保持通信联络畅通,一旦发生险情或者事故,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相关负责人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靠前指挥,并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同时报所在区防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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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7月21日

防汛安全通知4

各大队、各机关处室:

据省、市气象局预报,受“尼伯特”影响金华可能有大风大雨天气。为积极预防台风灾害天气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将台风带来的损失和危害降到最低,婺城行政执法分局进一步加强防台防汛工作领导,抓好各项工作落实,严密防守,全面投入到迎战台风行动中。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防台抗台工作组织领导。

1号台风“尼伯特”已增强至超强台风级,中央气象台10点将台风预警由黄色升级为橙色。分局对防台抗台工作高度重视,成立由蒋震中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大队与内设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各大队大队长为辖区安全事故第一责任人,要消除侥幸麻痹心理,认真研究落实各项防犯措施,做好城管职能工作的基础上积极配合街道、社区开展防汛工作。

二、突出重点,切实做好各项防范措施。

各大队要绷紧“安全工作”这根弦,切实将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管理环节无盲点,管理区域无缺位,及时组织开展防台防汛安全隐患检查工作,做到早部署、早准备。具体要求做到三个到位:一是防台通知到位,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对辖区内的广告、招牌、显示屏、横幅等悬挂物与在建工地及周边围栏等发放《婺城执法分局防台防汛告知书》通知各广告公司、业主,要求其组织人员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二是隐患排查到位:各大队在台风来临之前要对辖区内的拉网式排查隐患点,建立健全排查档案,及时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尽快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防止出现设施坠落倒塌损害人身财产安全等事故。三是隐患整改到位:对有主的隐患点辖区大队做好督促整改,落实到位;对无主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或悬挂物,大队先予以整改,经费由分局保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防患未然,强化突发情况应急管理工作。

台风期间,各大队要严格按照应急预案做好物资调配、人员备警等工作,对重点路段、主要街道(河道)、人流集中场所,要加强巡查密度与力度,确保不留死角。

四、合理安排,严格落实防台抗台值班制度。

台风期间,各大队要加强值班人员力量,保证24小时随时能够出警,有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分局全体队员要保持24小时通讯,保持信息互通,及时上报工作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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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7月21日

防汛安全通知5

公司各部门:

根据北京市气象局天气预报,7月19、20日(今、明两天)有大到暴雨。请各部门按照20XX年防汛工作通知要求,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1、总厂值班电话保持畅通;

2、武装保卫部组织好防汛抢险队人员落实;

3、各分厂及有关部门做好防汛前的物资检查及人员落实;

4、各分厂及有关部室防汛抢险队组织人员保持通讯畅通。

5、由动力分厂管理的污水泵站,请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将水位降到进水口以下,确保公司汛期安全。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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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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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公安部日前出台《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本规范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警察在道路上的执勤执法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交通参与者和交通警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维护交通秩序、纠正和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执行交通警卫任务、接受群众求助等任务,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和执勤执法装备。

执勤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装备齐全。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

对模范遵守法纪、严格执法的交通警察,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规定执勤执法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省、市(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认真受理群众的举报,坚决查处交通警察违法违纪问题。

第二章 常用执勤执法用语

第六条 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的执法用语:

(一)对交通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检查时:你好!请出示驾驶证、行驶证。

(二)责令交通违法行为人(含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下同)纠正违法行为时:你的(列举具体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实施条例》第XX条的规定,请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谢谢合作。

(三)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罚款时:你的(列举具体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实施条例》第XX条的规定,依法对你处以XX元的罚款。

(四)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罚款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你的(列举具体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实施条例》第XX条的规定,依法对你处以XX元的罚款,记XX分或者扣留你的驾驶证或者机动车。

(五)告知交通违法行为人应享有的权利时:你有权陈述和申辩。

(六)听取交通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或交通违法行为人表示不再陈述和申辩后,要求交通违法行为人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时:请你在(指出具体位置)签名,并于十五日内到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载明的罚款代收机构缴纳罚款(或者XX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如有异议,请于六十日内到XX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到XX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对交通违法行为人作出相应处理后,或者经检查未发现交通违法行为时:请注意遵守交通法规。谢谢合作。

(八)对于交通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提出当场交纳罚款时:对不起。依据法律规定,我们不能当场收缴罚款。

(九)对于交通违法驾驶人拒绝签收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拒绝签字,法律文书同样生效并视为送达。并在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强制措施上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字。

第三章 执勤执法基本要求

第七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配备下列装备:

(一)交通警察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警用文书包、手持台、警务通等装备,必要时可以配备枪支、警棍、手铐、警绳等武器和警械。

(二)执勤警车应当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照相机(或摄像机)、酒精检测仪、测速仪、灭火器、急救箱、牵引绳、拦车破胎器等必备装备;根据需要还应当配备枪支、防弹衣、防弹头盔、简易破拆工具、防化服等装备。

(三)执勤摩托车应当配备统一制式头盔、发光指挥棒、停车示意牌等装备。

(四)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装备,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但应当在全省范围内做到统一规范。

第八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做到:

(一)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动作规范,忠于职守,严格执法。

(二)查纠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先敬礼,使用规范用语。

(三)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严格执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做到文明执法,主动提醒交通违法行为人遵守交通法规。

(四)依法扣留车辆时,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被扣留车辆的安全,提醒驾驶人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妥善处理随车易变质货物。

第九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穿着反光背心,执勤警车应当开启警灯。

(二)驾驶警车巡逻执勤,应当按规定保持车速和车距,保证安全。

(三)在公路上执勤时,不得少于二人。需要设点执勤的,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临时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避免引发交通堵塞。

(四)保持联系畅通,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

第十条 交通警察在雾天、雨天、雪天等能见度低和道路通行条件恶劣的条件下设点执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包括全封闭的高等级公路、城市快速路)上执勤,不得少于三人。

(二)需要在普通公路上设点执勤,应当在距执勤点200M、100M、50M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

(三)需要在高速公路上设点执勤的,应当将执勤点设在出入口、收费站和服务区;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路段设置执勤点的,应当在距执勤点2KM、1KM、500M、200M、150M、100M、50M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并确定专人负责安全警戒。

第十一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

(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不得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

(二)遇有交通违法行为人拒绝停车接受处理的,不得站在交通违法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伸进车辆驾驶室,强行扒登车辆责令驾驶人停车。

(三)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或者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等方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上路执勤执法前应当明确执勤执法的任务、方法、要求和自身安全防护措施,检查安全防护装备。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执勤执法情况进行总结讲评,发现和纠正存在的不足,明确改进措施,认真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车辆号牌。

(二)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

(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五)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

(六)打骂或者故意为难交通违法行为人。

(七)因自身的过错与交通违法行为人或者围观群众发生纠纷或者冲突。

(八)从事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

第四章 道路执勤基本规范

第一节 交通事故现场处置

第十四条 交通警察遇到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应当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做好现场调查、调解工作和相关记录,制作事故认定书,需要对交通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的,应当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尽快清理现场,恢复交通;不需要进行处罚的,应当责成当事人立即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第十五条 交通警察遇到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立即向上级报告,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二)控制交通肇事人,将无关人员疏散至道路以外,视情采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防止引发新的交通事故。

(三)处理事故的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做好先期处置移交工作。

(四)勘查工作结束后,协助勘查人员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十六条 交通警察发现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立即向上级报告。

(二)及时向驾驶人、押运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运载物品的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随时向上级报告。

(三)迅速封闭现场和道路交通,划定警戒区域,严禁无关车辆、人员进入,确保紧急救援通道畅通。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现场施救工作。

(五)遇有发生危险品泄漏的事故,在了解所载物品性质前,交通警察不得进入警戒区域。

第二节 疏导交通堵塞

第十七条 交通警察遇到交通堵塞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并采取先期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 交通警察接到上级指令后,应当按照工作预案,选取分流点,并视情设置临时交通标志,积极指挥疏导车辆。

交通堵塞时,交通警察以指挥疏导交通和纠正交通违法行为为主,一般不处罚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交通警察发现违反规定占道挖掘或者未经许可擅自在道路上从事非交通行为妨碍通行的,应当及时制止,立即向上级报告,积极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二十条 交通警察发现高速公路交通中断或者堵塞的,应当在距现场最近的出口提前实施分流;造成单向长时间堵塞且分流有困难的,应当在对向道路实施借道通行分流管制措施。

第三节 先期处置治安、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交通警察遇到正在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根据上级指令赶赴治安、刑事案件现场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控制嫌疑人。

(二)组织抢救伤者,排除险情,疏散围观群众。

(三)划定警戒区域,保护现场,维护好中心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确保现场处置通道畅通。

(四)进行现场询问,及时组织追缉、堵截。

(五)依法扣押违法犯罪证据。

(六)及时向上级报告案件(事件)性质、事态发展情况。

(七)做好向治安、刑侦等部门的移交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交通警察发现因群体性事件而堵塞交通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并维护现场交通秩序。

第二十三条 交通警察接受堵截任务后,应当迅速赶往指定地点,并按照预案实施堵截。

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发现有被通缉的犯罪嫌疑车辆,应当扣留,并控制嫌疑人员,向上级报告,做好向有关部门的移交工作。

第四节 执行交通警卫任务

第二十五条 交通警察执行交通警卫任务,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一)遵守交通警卫工作纪律,严格按照不同级别的交通警卫任务的要求,适时采取交通分流、交通控制、交通管制等安全措施。

在确保警卫车辆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对社会车辆的影响。

(二)维护交通秩序,严密控制路面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交通违法行为。遇有可能影响交通警卫任务的特殊情况或者车辆、行人强行冲击警卫车队等突发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车辆和人员,并迅速向上级报告。

(三)警卫车队到来时,应当按照任务要求合理站位,密切注意道路交通情况,及时有效处置各种突发事件。

(四)警卫任务结束后,应当按照指令迅速解除交通管制,加强指挥疏导,尽快恢复道路交通。

第五节 执行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交通管制措施,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预案进行。

第二十七条 执行交通管制措施,应当提前告知群众,设置警示标志,提供车辆、行人绕行线路,做好交通指挥、疏导工作,维护交通秩序。

第二十八条 遇有突发事件或者雾、雨、雪等恶劣天气或者自然灾害性事故时,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由上级机关根据工作预案决定采取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

第六节 受理群众求助

第二十九条 交通警察遇到遭受不法伤害、意外受伤、突然患病、遇险的人员或者公共财产需要紧急保护等《110接处警工作规则》所列举受理的群众求助,可以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提供帮助,积极配合做好施救工作,维护交通秩序。

第三十条 交通警察遇到职责范围以外但如不及时处置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时,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在相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处置时,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交通警察遇到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应当告知求助人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求助。

第三十二条 交通警察指挥疏导交通时不受理群众投诉,应当告知其到相关部门或者机构投诉。

第五章 道路执法基本规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路边停车,查验驾驶人的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牌照、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合法证件以及交通违法信息。

第三十四条 交通警察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

第三十五条 交通警察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做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立即发还驾驶证、行驶证等有关证件,放行车辆。

第二节 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查处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使用酒精检测仪、约束带、警绳等装备。

第三十七条 查处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发现有酒后驾驶嫌疑的车辆,应当及时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接受检查,并要求驾驶人出示驾驶证。

(二)对确认没有酒后驾驶行为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放行。

对确认有酒后驾驶嫌疑的驾驶人,要求其下车接受酒精检测。

(三)使用酒精测试仪对有酒后驾驶嫌疑的驾驶人进行测试,测试结束后,应当告知检测结果;受测人违反测试要求的,应当重新测试。

(四)测试结果确认为酒后驾驶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理;测试结果确认为非酒后驾驶的,应当立即放行。

处理结束后,禁止饮酒后的驾驶人继续驾驶车辆。

(五)测试结果显示为醉酒后驾驶或者受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将受测人带至医院做血液检测,并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

第三十八条 对醉酒的驾驶人应当带至指定地点,强制约束至酒醒后依法处理。

第三节 查处机动车超载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对有超载嫌疑的车辆,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接受检查,并要求驾驶人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

第四十条 经检查,确认为超长、超宽、超高的,当场制作简易处罚程序决定书。

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对交通安全影响轻微的,依法处罚后放行;对交通安全有严重影响的,依法扣留车辆。

第四十一条 对于有超载嫌疑,需要使用称重设备核定的,应当引导车辆到指定地点进行。

检测结果为严重超载,驾驶人表示可立即消除违法状态,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待违法状态消除后放行车辆;驾驶人拒绝或者不能立即消除违法状态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

对于跨地区长途运输车辆超载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运送瓜果、蔬菜和鲜活产品的超载车辆,应当当场告知驾驶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采取扣留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十三条 对于客运机动车超载的,在依法处罚之后,应当责令驾驶人或者车主消除违法行为。

第四节 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应当使用测速仪、摄录设备等装备。

第四十五条 交通警察在公路上查处超速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公路上设置测速点的,应当选择安全且不造成交通堵塞的地点进行。

(二)需要在路肩上设置测速点的,应当在测速点前方200M处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灯。测速点与查处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200M。

在高速公路上查处超速违法行为,应当通过固定电子监控设备或者装有测速设备的机动车进行流动测速。

第四十六条 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交通警察在测速点通过测速仪发现超速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查处点交通警察做好拦车准备。

(二)查处点交通警察接到超速车辆信息后,应当提前做好拦车准备,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拦车。

(三)对超速低于百分之五十的,依照简易程序处罚;超过百分之五十的,采取扣留驾驶证强制措施,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第五节 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

第四十七条 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应当使用摄录设备、清障车等装备。

第四十八条 发现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驾驶人在现场的,应当责令其驶离。

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应当摄录取证,在机动车挡风玻璃或摩托车座位上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严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应当指派清障车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告知驾驶人。

第四十九条 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应当摄录取证,依法对驾驶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 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发现机动车违法停车的,应当责令驾驶人立即驶离;车辆发生故障或者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应当指派清障车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告知驾驶人;无法拖移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

故障车辆可以在短时间内修复,且不占用行车道或者骑压车道分隔线停车的,可以不拖移车辆,但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

第五十一条 拖移违法停车机动车,应当保障交通安全,保证车辆不受损坏。

第六节 查处驾驶违法机动车

第五十二条 发现无牌车辆,交通警察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并查验车辆合法证明和驾驶证。

驾驶人有驾驶证,且能够提供车辆合法证明的,告知其到有关部门办理移动证或临时号牌后放行;不能提供车辆合法证明的,应当依法扣留车辆,并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第五十三条 发现有拼装或报废嫌疑的机动车,交通警察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接受检查。

检查时应当按照行驶证上标注的生产厂家、发动机号、车架号等内容与车辆进行核对,确认无违法行为的,立即放行;确认为拼装或报废机动车的,扣留车辆和驾驶证,并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第五十四条 发现有被盗抢嫌疑的车辆,交通警察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接受检查。

检查时,应当运用查缉战术、分工协作进行检查,并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进行核对。

当场能够确认无违法行为的,立即放行。

当场不能确认有无违法行为的,应当将人、车分离,将车辆移至指定地点,进一步核实。

第七节 查处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 交通警察发现当事人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可以扣留机动车,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要求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进一步处理。

第五十六条 交通警察发现当事人无驾驶证或者持假驾驶证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交通警察对驾驶人拒绝出示驾驶证接受检查的,可以依法扣留车辆。

第八节 查处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违法行为

第五十八条 发现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停车接受检查,除要求驾驶人出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外,还应当要求出示其他相关证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 对于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不按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行驶的,应当当场予以纠正,并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处罚。

第六十条 对于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应当禁止其继续行驶,并引导至安全地点停放,及时调查取证,并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通行证的证明,依据《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实施处罚。

第六十一条 对于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扣留运输车辆,调查取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处罚。

第六十二条 对于未按照《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注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和运输路线、时间等事项运输的,应当引导至安全地点停放,调查取证,责令其消除违法行为,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实施处罚。

第九节 查处军车及特种车辆违法行为

第六十三条 发现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当场告知驾驶人违法行为基本事实,填写“军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抄告记录单”,并要求驾驶人当场签名;当事人当场拒绝签名的,利用声像设备取证后,在“军(警)人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上注明。

对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军队和武警部队车辆,应当立即放行。

第六十四条 发现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车辆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记录车牌号抄告相关单位;非执行任务的,应当依法处罚。

第六十五条 交通警察在纠正军队、武警部队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和特种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时,要做到事实清楚,严格按程序办事,快速处理,避免与驾驶人发生冲突,尽量减少群众围观。

第六十六条 发现机动车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应当强制拆除,并收缴其非法装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八条 本规范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1999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颁布的《道路交通管理执勤执法规范用语》(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