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农村义务教师编制-什么叫农村义务教师

“农村义务教师”是指在农村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教师。他们通常是在政府或其他组织的支持下,负责向农村地区的儿童提供基础教育。这些教师常常需要在艰苦的环境中工作,并且常常面临教学资源不足和学生家庭贫困等问题。

农村义务教师的工作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教学:他们负责教授基础课程,如数学、语文、科学等,和一些生活技能,如烹饪、清洁等。

2、 管理:他们需要管理学生的平常行动,确保学生遵照学校规定,并帮助学生解决问题。

3、 健康保健:他们还需要关注学生的健康状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提供必要的医疗支援。

4、 社区服务:他们还需要参与社区服务活动,如组织儿童游戏、展开文艺活动等,以增进社区和谐与发展。

农村义务教师是农村地区教育发展的重要气力,他们的工作对提高农村地区儿童的教育水平和社会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义务教师是什么意思

农村义务教师全称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是指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的教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

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