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内部公文有哪些内容-机关内部公文有哪些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机关内部公文包括决定、命令(令)、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记要等。这些公文用于转达、办理和管理内部事务,具有行政性和正式性。
党的机关公文种类有几种
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公文主要文种有15种,即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通用格式
公文的格式,分版头、主体、版记三部分,共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18项要素组成。
特定格式
公文的特定格式是相对于公文的通用格式而言的,是公文通用格式的补充。如信函格式、命令(令)格式以及纪要格式。
扩展资料
不同公文类型适用范围:
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命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机关公文
国家机关公文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行政公文种类有十五种,它们分别是,命令(令)、通知、通报、公报、公告、决议、决定、报告、请示、批复、通告、意见、议案、函、纪要。这些公文的种类和名称是由中共中央办公厅以及国务院办公厅一起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的。
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法律分析:国家机关公文主要文种有15个,即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国家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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