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诉愿权指什么意思-公民的诉愿权指什么

"公民的诉愿权"是指公民在遇到不公正、不公平的情况时,有权利向有关部门提出投诉或申述,并要求得到公道的解决。这是一种基本的政治权利和民主参与方式。公民可以通过量种途径行使诉愿权,包括向政府机关、法院等机构提出控诉或申请;通过媒体进行舆论监督;通过社会组织或其他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等。

诉愿权的我国概括

诉愿权也叫请愿权(rights of petition)。在我国,公民的诉愿权是对一类宪法权利的统称,即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以及取得赔偿权。这些权利都是公民作为国家管理活动的相对方,对抗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由于它们在行使中多数都牵涉到国家机关的政策及活动,所以也属于政治权利和自由的一部分。

《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些权利实际上不仅是公民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公正对待时的保卫性权利,而且也是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性权利。

批评权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建议权,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针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而后者是针对工作本身。我国公民可以通过新闻报刊、来信来访、座谈讨论会等多种形式和途径来行使这两项权利。

申诉权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裁判,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向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我国公民申诉权主要在下面两种情况下行使:

第一,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要求改正或者撤销原决定;

第二,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至向国家权力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前两个单位改正或者撤销原判决或裁定。

第三,公民在认为受到不公正对待后,有权向任何国家机关提出申诉。

我国于1999年4月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行政复议法》,以利于公民行政申诉权的保护。其他诉讼法则都规定了对公民申诉权的相应保护,主要是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等。第三种申诉是典型的申诉权形式,公民的这种申诉行为直接受到宪法的保护。

控告权是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控的权利。

检举权是公民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

二者的共通之处,都在于是同违法失职行为作斗争,区别在于:

第一,控告人通常是直接受到不法侵害的人,而检举人则不一定与事件有直接关系;

第二,控告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而要求对违法失职行为进行处理,检举则多为出于正义感和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1.公民的诉愿权是指公民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和控告,要求重新审查和处理。

2.诉愿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3.诉愿权的具体内容包括:对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行为等有异议时,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对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定等有异议时,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有异议时,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4.诉愿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5.诉愿权的行使方式包括书面申诉、口头申诉、书面控告等,具体方式由法律明确规定。

6.诉愿权是公民参与政治、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途径,对于维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