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单位有权发布公告信息-哪些单位有权发布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可以发布特赦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特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特赦的,由国家主席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特赦的,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审计署审计长、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特赦。

任何单位都可以发公告吗

任何机关都可以发布。通告是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时使用的公文,因此任何机关都可以发布。

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其他执法部门、管理部门有权发布公告,具体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所属职能部门,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领导机关,及一些法定机关如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税务局、海关、铁路局、人民银行等。地方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不无权发布公告。

法律依据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