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32条是什么内容-刑法23条是什么内容

《刑法》第23条规定了犯法豫备、犯法未遂、犯法中断的概念和处理原则,具体规定以下:

一、犯法豫备

为了犯法,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法豫备。对豫备犯,可以对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二、犯法未遂

已着手实行犯法,由于犯法份子意志之外的缘由而未得逞的,是犯法未遂。对未遂犯,可以对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犯法中断

在犯法过程当中,自动放弃犯法或自动有效地避免犯法结果产生的,是犯法中断。对中断犯,没有造成侵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已造成侵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刑法第23条第二

应该是《刑法》第23条第二款吧?

《刑法》第23条是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其中第二款是对未遂犯量刑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未遂(attempt of crime)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实践概述:构成要件(齐备)说、犯罪目的(实现)说、犯罪结果(发生)说、构成要件(齐备)说。

扩展资料

根据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犯罪未遂的行为人是未遂犯。“着手”标志着犯罪预备阶段结束,行为进入犯罪实行阶段。

犯罪尚没有着手实行就停止下来,那就不可能有犯罪未遂形态,只可能是犯罪预备或者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意大利刑法学家卡利亚于1764年首次在理论上明确提犯罪的“着手”一词,并把它与犯罪未遂相联系;

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2条在首创法定的犯罪未遂一般概念的同时,也首次把“着手”一词立法化,规定为犯罪未遂的一个特征。以后多数国家的刑法典在规定犯罪未遂的同时,也都把“着手实行犯罪”明确规定为犯罪未遂的特征之一。我国也不例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