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应该惩罚学生自己-什么时候应该惩罚学生

当学生违反学校规定或道德准则时,应当进行适当的惩罚。这样可以起到警示作用,让学生明白自己的毛病并避免重复出错。但惩罚应当是适度的,不能过度严厉,否则可能会对学生造故意理压力和伤害。同时,惩罚也应当有助于学生自我反思和改正毛病,而不单单是对行动的一种惩罚。因此,在决定什么时候应当惩罚学生时,需要综合斟酌学生的年龄、行动性质和毛病的程度等多个因素,并尽量采取有效的教育方式,帮助学生改正毛病。

学生违反班规怎么惩罚合理

法律分析:

一、警告型:惩罚办法是对违纪者提出口头警告。适用于情节较轻或初犯者,如第一 次迟到等。

二、致歉型:惩罚办法是向被妨碍人或被伤害人道歉或公开道歉。适用于妨碍他人 或损伤他人身心者,如上课迟到,扰乱课堂纪律、骂人、打人等。

三、反省型:惩罚办法是罚写一定字数(300子以上)的检讨。适用于严重违反班规 者,如旷课、打架等。

四、学习型:惩罚办法是罚抄《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班规》或有教育意义的诗 文等。适用于多次违反班规者,如多次迟到等。

五、补过型:惩罚办法是罚值日一周。适用于影响班级工作损害班级利益者,如不 认真值日,造成扣分等。

六、赔偿型:惩罚办法是赔偿、加倍赔偿或恢复原状。适用于损毁公物或损毁他人 财物者。如损坏桌凳,打坏玻璃,损毁他人物品等。

七、通告型:惩罚办法是将违纪行为通告家长。适用于严重违反班规者,如旷课, 打架等。

八、综合型:即对于同一种违纪行为实行多种形式的惩罚。如打架者,除了要

向被害人道歉外,还要写反省,并通告给家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管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它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管所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自从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后,教师就可以对学生的确有必要的时候进行教育惩戒。而教育惩戒内容方式。规则第五条 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也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第六条),

教师可依椐《规则》第七,八,九。十、十一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生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规则 》具体内容如下。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条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一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