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期间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服刑期间有哪些权利
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 人身自由权:包括人身安全、生命权和健康权,和不受非法逮捕、拘留、搜寻和限制的人身自由。
2、 经济财产权:服刑人员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也有财产的继承权。
3、 受教育权:服刑人员有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和文化教育,提高本身素质和技能。
4、 健康保障权:服刑人员应得到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对得了严重疾病的服刑人员应提供适当的医疗照顾。
5. 安全保障权: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应遭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不得遭受虐待或折磨。
6、 罚金减免权:服刑人员因犯法而缴纳的罚款可以在服刑结束后申请减免。
7、 债务清偿权: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可以继续处理自己的民事案件,并有权取得判决书肯定的债权。
8、 自诉权:服刑人员有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的权利。
9、 司法辩解权:服刑人员有权聘请律师为自己进行辩解。
10、 担保取保候审权:对可能判处较重刑罚或有重大犯法嫌疑的服刑人员,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享有的特别权利有
服刑人员权利义务具体有哪些
罪犯服刑期间享有的权利
(1)人格权、人身权、财产权
《监狱法》第七条 第一款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2)申诉、控告、检举权
《监狱法》
第二十一条 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二十三条 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第二十四条 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3)劳动、休息的权利
《监狱法》
第七十条 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
第七十一条 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
(4)未成年犯的特殊权利。
《监狱法》
第七十五条 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监狱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5)获得减刑、假释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6)获得暂予监外执行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7)按期释放的权利
《监狱法》
第三十五条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8)通信、会见的权利。
《监狱法》
第四十七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
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9)获得医疗、卫生保障的权利
《监狱法》
第五十四条 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
(10)接受教育改造的权利
《监狱法》
第六十二条 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
第六十三条 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监狱应当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第六十六条 罪犯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应当列入所在地区教育规划。监狱应当设立教室、图书阅览室等必要的教育设施。
(11)获得劳动保障的权利。
《监狱法》
第七十三条 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罪犯服刑期间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监狱管理和教育的义务
《监狱法》
第七条第二款 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2) 接受劳动改造的义务
《监狱法》
第六十九条 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3) 罪犯有爱护国家财产,保护公共设施的义务;
(4)罪犯有维护正常改造秩序,自觉接受改造的义务;
(5)罪犯有检举违法犯罪活动的义务;
(6)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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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的犯人在监狱里有假期。服刑的罪犯有法定假日和休息日。犯人权利,犯人义务的对称,是指犯人在服刑期间接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的权益。犯人人监后,依法享有申诉权,人身不受刑讯体罚、虐待侮辱的权利、私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婚姻和家庭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提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享受劳动保护的权利。
罪犯的基本权利如下:
1、罪犯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2、罪犯有在任何情况下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3、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有依法行使选举的权利;
4、罪犯有对监狱的管理、教育、生产劳动、文化娱乐、生活卫生等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5、罪犯有在法定节假日休息的权利;
6、罪犯有维持身体健康,生病得到及时诊治的权利;
7、罪犯有与亲友通信,定期会见亲属、监护人的权利;
8、罪犯有受教育的权利;
9、信教的罪犯有保持原有的宗教信仰的权利;
10、罪犯享有私人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继承权;
11、在服刑期间表现好的罪犯有获得依法减刑、假释的权利;
12、未成年犯、女犯、老弱病残罪犯以及少数民族罪犯、外籍罪犯,在生活、管理、劳动等方面享有适宜于他们的生理、心理和生活习惯等方面特点,不同于其他罪犯的相关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十一条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
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第七十二条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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