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名族需要什么资料-更改名族需要哪些手续

更改民族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但是需要经过一些手续。具体步骤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异,但以下是一般性的指点:

1、 提出申请:向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提出更改民族的申请。

2、 准备材料:一般来讲,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相干证明材料(如诞生证明、改名证明等)。

3、 审核:提交申请后,民政局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确认其符合更改民族的要求。

4、 填写表格:审核通过后,需要填写《更改民族登记表》,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5. 签字确认:在填写好表格以后,需要在表格上签名确认,并将表格交回民政局。

6、 制作新的户口本:民政局会制作新的户口本,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在申请更改民族之前最好先咨询当地的相干部门或机构。

改民族需要什么材料

改民族需要以下材料:

1、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

2、变更人《居民户口簿》;

3、变更人《居民身份证》;

4、监护人代为申请的,且监护人和申请人不在同一户,需提供监护人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

5、父母再婚且不同民族,双方原来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变更民族,还需出具由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民族的书面

协议。

更改方法:

1、更改民族成份,需要由当事人提供更改民族成份原因的书面申请及有关的证明材料;

2、当事人要将更改民族成份申请、有关证明材料及本人户口本交承办人初审,基本合格后,由承办人报市民宗局审批。持民宗局证明、户口簿、身份证、一寸照片2张,到派出所填写“户口变更申请表”申请更改;

综上所述,更改户口簿上的民族,需要户主的身份证、户口本、民族成分的相关证明、个人申请书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本信息更正。并且个人一生只能更改一次民族成份。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

(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改民族需要什么手续

公民的民族成份,依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进行确认、登记。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民族的,应当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提供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同意变更民族成份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民族登记,公安派出所受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年满八周岁变更民族成份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户口不在同一户的监护人申报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与变更人的关系证明。

一,汉族改成少数民族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简称:县民宗局)办理。更改民族的公民应提出书面申请或提供父母民族的证明,并经本人所在学校或单位人事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核实后,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族事务部门申报,核实后发给申请表;申请表由县级民族事务部门上报市级民族事务部门核实,再向省级上报,最终核实后盖专用证明章并发给证明书;申请被批准后,随带证明书、身份证、户口本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民族更改手续。

二,更正、更改民族族别的,除了带上现有的家庭户口本之外,还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1.少数民族一方家长和更正、更改人的户口复印件一份。

2.更正、更改人年龄在1——18岁的,由父母双方提供书面联名申请一份(原件);

年龄在18——20岁的,由本人提供书面申请一份(原件)。

(申请内容:

父母亲的姓名、民族身份、家庭住址、子女姓名、民族身份、年龄、根据民族政策把××的×族改为×族,双方父母签字)

3.少数民族一方家长出具单位证明一份(原件);

或者更正人本人户口底件证明。

4.填报“更正、更改民族成分申请表”一份。

由少数民族一方单位加盖公章生效。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法律分析:家庭户口本之外,还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1.少数民族一方家长和更正、更改人的户口复印件一份。

2.更正、更改人年龄在1——18岁的,由父母双方提供书面联名申请一份(原件);年龄在18——20岁的,由本人提供书面申请一份(原件)。(申请内容:父母亲的姓名、民族身份、家庭住址、子女姓名、民族身份、年龄、根据民族政策把××的×族改为×族,双方父母签字)

3.少数民族一方家长出具单位证明一份(原件);或者更正人本人户口底件证明。

4.填报“更正、更改民族成分申请表”一份。由少数民族一方单位加盖公章生效。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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