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事业单位转行政编制-哪些事业单位转行政

对事业单位转行政这个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来讲,依照国务院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文件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转行政:

1、 教育科研单位、医院等公益类事业单位;

2、 未列入改革范围的事业单位;

3、 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但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转行政政策和程序可能会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的政府相干部门或专业的法律机构以获得更准确的信息。

事业编转行政编制政策

法律分析:国企和事业单位人员可以通过调任的形式调入行政机关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或四级调研员以上职级,置换为行政编制即公务员。具有一定级别的领导职务也可以转任行政机关领导职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六十九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和参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和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

第七十条 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事业正科可以转行政正科吗

事业单位划分三大类别,分别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事公益服务。

1、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是指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逐步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比如城管监察、环境监测、土地监察等。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是指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资源配置、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要逐步转为企业或撤销。比如研究所,出版社等。

3、而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是指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改革后,只有这类单位将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比如教育局,医疗机构等。

扩展资料

事业单位的特征

五大特征

1、提供公共服务:事业单位的功能实际上就是提供公共事业产品,提供公共事业产品是事业单位产生和存在的基本条件。科、教、文、卫等领域的事业单位,是保障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正常进行的社会服务支持系统。

2、属于非公共权力机构:事业单位所从事的事业多是政府职能所派生出来的具体事务,但它却不属于公共行政权力机关,不具有公共行政权力。

同类事业单位之间也不能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它对于行政区划内的其他部门或个人也不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能,它只能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专门技术向社会提供诸如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服务,专业性服务是事业单位基本的社会职能。

3、属于知识密集型组织:绝大多数事业单位是以脑力劳动为主体的知识密集型组织,专业人才是事业单位的主要人员构成,利用科技文化知识为社会各方面提供服务是事业单位基本的社会职能。

4、经费来源的国产化:我国的事业单位基本上由国家财政统一拨给各项事业经费,这是中国传统事业管理体制的一个基本特征。

随着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发展,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日趋呈现多元化的态势,但来自国家的财政拨款在事业单位的经费中仍然占主导地位。现阶段,我国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两类。

5、事业单位范围的广泛性:事业单位的范围涉及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等行业部位和领域。其主体具有多元性,其规模具有宏大性。

功能特征

1.服务性。这是事业单位最基本、最鲜明的特征。事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科、文、卫等领域,是保障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正常进行的社会服务支持系统。

2.公益性。公益性是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但在一些领域,某些产品或服务,如教育、卫生、基础研究、市政管理等,不能或无法由市场来提供。

但为了保证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就要由政府组织、管理或者委托社会公共服务机构从事社会公共产品的生产,以满足社会发展和公众的需求。

事业单位所追求的首先是社会效益,同时,有些事业单位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为实现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和社会服务系统的良性循环,根据国家规定向接受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3.知识密集性。绝大多数事业单位是以脑力劳动为主体的知识密集性组织,专业人才是事业单位的主要人员构成,利用科技文化知识为社会各方面提供服务是事业单位的主要手段。

虽然事业单位主要不从事物质产品的生产,但由于其在科技文化领域的地位,对社会进步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是社会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益服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事业单位

法律分析:

事业正科可以转行政正科。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可以通过调任的方式,调入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四级调研员以上职级。也就是说,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只要调入行政机关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即可置换为行政编制,转为公务员。这是事业编调任行政机关的法律依据,也是事业编目前不通过考试直接进入公务员队伍的唯一途径。

得到地区“一把手”的极力推荐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过调任到公务员单位来转变身份,有许多客观条件,比如学历必须在大专(或本科)以上;科级干部年龄在45周岁以下等,各地的政策会有少许出入,总体上大差不差。符合这些客观条件才有资格调任,不过,在很多地区,符合这些条件的事业编工作人员相当多,大家都有转为公务员身份的冲动,最后能不能成功转任,就要看地区“一把手”的态度了。

得到“跨一级”组织部门的认可

大家都知道,公务员逢进必考。可是,事业单位科级干部转任为公务员,是不需要考试的,这就有了一些操作空间。不少地区,为了压缩这种空间,就实行“跨一级”管理。县一级事业单位正科级干部转任为县直属机关正科级公务员,必须要市一级组织部门同意,否则无效。简单地讲,县区正科级事业单位正职要想转为正科级公务员,仅仅是县“一把手”和县级组织部门同意不行,需要上报到市一级组织部门,并得到同意,才可以进行调任。

通过正常的公示环节

事业编正科转任正科级公务员,行政级别没有变化,但属于“进一步使用”,一般都要有正常的公示环节,调任公务员公示期间,会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有违法违规线索的,可通过电话、来信、面谈等形式反映,相关部门会认真受理,并把调查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如果发现公示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有影响任职的问题,就会取消任职资格;如果不存在影响任职的问题,就按规定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七十条 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