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选任制产生的原因-哪些是选任制产生的

选任制产生的是国家主席、副主席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国家主席、副主席的候选人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根据法律规定,担任以下哪些职务的公务员实行的是选任制

《公务员法》第三十八条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所谓选任制,是指按照法定的民主程序自下而上选举产生公务员的制度,一般适用于国家机关和政党等机关的主要领导人员。所谓委任制,是指按照法定的公务员管理权限自上而上任命公务员的制度,一般适用于国家机关和政党等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和其他公务员。

实行选任制的 如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和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人民政府正副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等职务。

.根据法律规定,担任以下哪些职务的公务员实行的是选任制(ABCD)

A基层人民法院院长 B自治州副州长 C省委书记 D民革中央主席

选任制公务员包括下列人员:

1、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和检察机关中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选举或决定任命的人员;

2、政党机关、政协机关中按章程选举产生的公务员。

3、选任制公务员主要是指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和检察机关中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选举或决定任命的人员,以及政党机关、政协机关中按章程选举产生的公务员。这部分公务员人数虽然不多,但他们是公务员队伍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我国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者就是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决定任命的。一般来说,选任制能较好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体现民主管理的原则,并且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但由于最能得到选民拥护的人不一定就是最优秀的行政领导,因而实行选任制时,必须完善选举制度,要明确选举范围,加强选举工作的民主管理,培养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使人民群众真正行使并善于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凡实行选举的职务,就要做到名副其实,有关候选人的提出数目,对候选人的介绍、讨论和投票都要使选举人能够真正自由地表达意志,避免流于形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三十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等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第三十一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