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里可以考哪些职称证书-单位里可以考哪些职称
在大多数单位中,员工可以通过学习和考试取得不同级别的职称。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职称:
1、 助理工程师:这是一种低级的工程师职位,需要通过专业认证考试。
2、 工程师:这是中级工程师职位,需要完成更高级的专业教育和工作经验,并通过专业认证考试。
3、 高级工程师:这是一个高级工程师职位,需要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并通过专业认证考试。
4、 总工程师:这是最高的工程师职位,需要具有领导能力、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并通过专业认证考试。
5. 技术经理:这是一个管理职位,需要具有技术背景和领导能力,并通过专业认证考试。
6、 项目经理:这是一个项目管理职位,需要具有良好的组织和沟通能力,并通过专业认证考试。
7、 财务经理:这是一个财务职位,需要具有财务知识和管理能力,并通过专业认证考试。
8、 市场营销经理:这是一个市场营销职位,需要具有市场分析和策略制定能力,并通过专业认证考试。
9、 人力资源经理:这是一个人力资源职位,需要具有人力资源管理和法律知识,并通过专业认证考试。
以上内容只是常见的一些职称,具体可以咨询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相干的行业协会。
企业单位的职称有哪些
企业单位的职称主要如下:
系列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
工程技术人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经济专业人员高级经济师经济师助理经济师、经济员
会计专业人员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
审计专业人员高级审计师审计师助理审计师、审计员
统计专业人员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
律师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四级律师、律师助理
新闻专业人员高级记者主任记者记者助理记者
高级编辑主任编辑编辑助理编辑
企业单位的特点是自收自支,通过成本核算,进行盈亏配比,通过自身的盈利解决自身的人员供养,社会服务,创造财富价值。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商业类和公益类的特点,其商业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企业单位的登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企业单位进行劳动仲裁。
一、企业单位,一般是指生产性单位,国企就是属国家所有的企业单位。国有企业,是指国家对其资本拥有所有权或者控制权,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支柱。
企业单位的特点是自收自支,通过成本核算,进行盈亏配比,通过自身的盈利解决自身的人员供养,社会服务,创造财富价值。是自负盈亏的生产性单位。
所谓“自负盈亏”意即:自己承担亏损与盈利的后果,有一定的自主权。企业单位分为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国企就是属国家所有的企业单位;私企就是属个人所有的企业单位。
职称考试如下:
事业单位职称类别包括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高校教师、党校教师、技校教师、演员、播音、卫生技术、农业技术、档案、文物博物、图书资料。
群众文化、计划生育、新闻、科学研究、出版、教练员、艺术系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工程技术、翻译、律师、公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物业管理、翻译、技工等序列。
目前,教师、演员、播音、农业技术、档案、文物博物、图书资料、群众文化等序列职称,采取评审授予的办法。
而采取考试办法授予的职称序列包括、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工程技术、翻译、律师、公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物业管理、翻译、卫生技术、社会工作、通信、出版、技工等。
职称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与学识水平和工作能力的等级称号。
就学术方面而言,职称具有学衔的性质;而就专业技术水平而言,职称又具有岗位的性质。专业技术人员拥有何种专业技术职称,表明他具有何种学术水平或从事何种工作岗位,象征着一定的身份。
职称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技术员级5个级别。现如今,职称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轨,对应关系为:高级职称相当于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中级职称相当于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初级职称相当于国家三级职业资格证。
职称的取得方式:
1、职称评审
职称评审是指已经经过初次职称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经过一定工作年限后,在任职期内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申报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须在专业期刊发表论文并且经过一些基本技能考试(如:称职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
向本专业的评审委员会评委提交评审材料,经过本专业的专业评委来确定其是否具备高一级职称资格。
2、以考代评
“以考代评”是指,在全国已实施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卫生、会计、审计、统计、经济、计算机软件、翻译、出版、土建)。
不再进行相应系列(专业)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评审工作,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一律参加考试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3、自主评审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六(十六条),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推进用人单位自主评审。
4、社会评审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四(十二)条:建立完善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
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满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新兴业态职称评价需求,服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实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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