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携带不能去哪些国家工作-乙肝携带不能去哪些国家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建议,乙肝病毒携带者应避免前往以下国家:

1、 巴基斯坦

2、 孟加拉国

3、 伊拉克

4、 越南

5. 印度尼西亚

6、 尼日利亚

7、 埃及

8、 阿富汗

9、 伊朗

10、 中国南部和东南部的一些地区

这些地方可能有较高的乙肝病毒感染率,并且疫苗接种覆盖率较低。某些国家可能对乙肝携带者的入境采取限制措施。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每一个国家的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在旅行前最好进行详细的研究和咨询。如果需要的话,可以向当地的医疗机构或大使馆咨询。

禁止乙肝入境的国家

阿联酋,沙特,阿曼,卡塔尔,科威特,巴林,限制外籍人员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境。在我国约有7000万乙肝病毒携带者,其中约50%是小三阳,每年仅有千分之一的感染者可以自行转阴。原来小三阳严重了通常有可能会发展成慢性活动性肝病、肝纤维化,真实肝硬化、肝癌等疾病。这些国家禁止乙肝携带者入境最重要的三点原因:

①认知误区,大多数管理层不能清楚地了解乙肝病毒,认为乙肝会通过饮食传播,怕传染给其他工友;

②公司害怕招收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途中发病,这属于公司负责,还要带薪休假;

③部分国家限制,小三阳携带者可以到劳务输出部门咨询对应国家政策。阿联酋,沙特,阿曼,卡塔尔,科威特,巴林,这些国家不允许乙肝携带者入境。一旦被查要求次日必须出境,这无疑给海外项目部造成巨大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不需要查乙肝项目,没限制。

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在就业、入学阶段全面禁止乙肝标志物检测。

出国体检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留学,一种是移民。去韩国、日本、美国等国家的留学生,一般去检验检疫局保健中心体检即可,但有一些国家会做特殊要求,如澳大利亚。

另外,如果是要移民的话,市民就不能自己选择体检医院了,一般各国大使馆在通过签证后,会向当事人发出信函,并指定体检医院,当事人必须去这些指定医院体检,否则视为无效。

扩展资料

对非就业体检,受检者本人主动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医疗机构除应当妥善保存好受检者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外,还应当制发独立于常规体检报告的乙肝项目检测结果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具的就业体检报告或者其他体检报告,无论体检费用是由受检者本人承担还是由受检者所在单位承担的,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收到的违规开展乙肝项目检测的投诉、举报等,要调查核实。凡查证属实、违反规定的,一律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入职查乙肝一律通报 卫生部严禁医疗机构提供检测服务